大数据处理中的“最小必要”原则
2021-07-08于葶
数码影像时代 2021年7期

大数据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是一个神秘的概念,而实际上它早已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你用微信聊天或者打电话的时候说起螺蛳粉,隔天打开各个软件时开屏或者推送话题都是螺蛳粉,甚至是你进入红星美凯龙这种店,有人脸识别的摄像头,你在一个地方询价过了,其他店就知道了,都会报同样的价格。当然也有好的方面,比如疫情当前,公安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很容易就能把患者发病前的活动轨迹调出来。
然而如何平衡数字产业与隐私保护、数据处理与数据安全的发展关系,特别是对目前新兴的“人脸信息”“指纹识别”“声控开关”等生物识别技术的规范,成为大数据处理技术的难点。2021年6月10日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提出大数据“杀熟”大额罚款制度、用户有权拒绝被画像和个性化推荐、App不得发“小脾气”不提供核心业务、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等等新的解决方案。
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发展方向,大数据的野蛮发展引发了大家对隐私权利、数据安全的忧虑,《条例》的出现给数据权利的保护打开了新的篇章,相关的规定补上了数据安全的缺口,能为数据经济健康、有效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小必要”
“持续检验,永不信任”、以“告知—同意”为原则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的“零信任”模式是最小必要原则的运行基础框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所谓“最小必要”,是指只获取为了达到既定目的所需要的最少的、对数据权益侵害程度最低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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