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下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2021-07-07冯莉婷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20级硕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21年3期
■文 / 冯莉婷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20级硕士研究生

2020年中国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和气候雄心峰会等重要会议上,提出了争取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愿景。为逐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中国必须加快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而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且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全球化,为实现碳减排目标以及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接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应被归入法治化的轨道,从而促使其稳定运行。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司法救济途径以及整个碳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即权利性质的界定可以推动后续碳排放交易制度构建与完善。因而,在立法层面,碳排放交易制度立法的前提在于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但是,现行有效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试点碳市场立法均未明确其法律属性,且其他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也没有涉及。鉴于碳排放权性质界定对碳市场制度的建构意义,本文就国内外有关碳排放权性质的理论进行考察,结合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以分析碳排放权的性质。
二、域外碳排放权法律性质考察
在国际社会,碳排放交易机制主要形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其中,《京都议定书》为附件一所列明的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并且允许签约国把盈余的碳排放配额卖给其他碳排放配额的国家的规定,促成了碳交易市场的诞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