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阶梯式定价模型研究*
——以燃煤电厂为例
2021-07-07吴婷婷
海峡科学 2021年5期
吴婷婷
(1.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1)
1 概述
初始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在试点省份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将行政区域内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初始排污权的形式核定给每个排污单位,使其获得环境资源产权[1-2],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允许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投放入市场进行交易,最终实现以排污权为标的物的有偿转让[3,4]。
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环境资源本身具有的可分性和有限性,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容量也成为了一种日益稀缺的资源[5]。而初始排污权,作为环境容量的载体,通过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实现环境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初始有偿使用费定价方面,有学者建议既要考虑资源稀缺程度,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6],倘若制定的初始有偿使用费无法清晰体现排污权的内在价值,参与交易的排污单位就无法准确定位交易价格,甚至会出现盲目喊价的局面;倘若制定的初始有偿使用费过高,则会导致排污权交易的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甚至出现偏离量过大的情形,将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因此,深入分析污染物治理成本的差异性,识别影响污染治理成本的关键因素,进而有针对性地制订阶梯式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对于排污权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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