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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渔期(区)制度制定的思考

2021-07-07褚荣良

中国水产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文/褚荣良

随着国家打击非法捕捞的力度不断加强,禁渔相关法规制度成为追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时确认关键证据的焦点。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渔业法》中关于禁渔期(区)的内容为关注点,分析了我国禁渔制度的现状与存在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与建议。

禁渔制度是水域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护渔业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维持渔业水域生态承载力和渔业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从而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党中央的正确指导下,农业农村部、各级地方政府等部门积极响应,我国禁渔工作成绩斐然。为加大禁渔力度,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中国渔政“亮剑”行动,部署了海洋伏休、江河流域禁捕等重大行动;各禁渔区渔政管理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不断深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遏制各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禁捕管理秩序较往年有明显好转。从生产到消费、宣传到执法、处罚到生态补偿,我国禁渔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虽然现行的禁渔期(区)制度内容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具体落实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笔者从制度的制定主体、法律效力等方面分析存在问题,以期为下一步禁渔期(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禁渔期(区)制度的现状

(一)制度制定主体众多

禁渔期(区)制度制定主体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前者主要为国务院、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后者则主要包括地方人大立法机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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