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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单位继续缴纳的社保费能否要求退还

2021-07-07本栏编辑陈妙贞

新农村(浙江) 2021年6期

(本栏编辑:陈妙贞)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公司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继续为我缴纳了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用。近日,公司找到我要求立即退还,理由是在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其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我获取了相应利益,属于不当得利。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饶丽丽

饶丽丽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拒绝立即返还。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典》第985条也指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与之对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财产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结合本案,虽然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彼此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即你没有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法依据,公司也没有缴费的义务。虽然公司因为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到损失,但这并不等于现在完全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为这些费用属于社会保险机构,并非为你所有,你更不能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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