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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与监测

2021-07-07浙江省缙云县农业农村局321400王武强

新农村(浙江) 2021年5期
关键词:沙星源性霉素

浙江省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321400) 王武强

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是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动物源性食品表面或内部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为兽药的合理使用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依法检测提供了法律依据。早在1999年,农业部就颁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年和2017年,农业部又多次进行了修订,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已颁布实施。

《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属于强制性标准。对养殖业从业人员而言,不仅规定了特定兽药品种禁止在泌乳期和产蛋期使用,也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值,从而督促其进一步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兽药。就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而言,既规定了待测化合物的残留标志物,还规定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而言,为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查处违规使用兽药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共涉及兽药267种,其中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104种,共制定限量2191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9种。取消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禁止使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品种目录。

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规定了104种兽药的残留限量。按照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分类,涉及抗菌药42种、抗寄生虫药56种及其他兽药6种。

1.抗菌药残留允许限量及监测

该类兽药主要包括内酰胺类(9种)、喹诺酮类(5种)、磺胺类(3种)、四环素类(2种)、氨基糖苷类(6种)、大环内酯类(6种)、多肽类(3种)、林可胺类(2种)、酰胺醇类(2种)、其他抗菌药(4种),共42种。

(1)内酰胺类 其中阿莫西林,氨苄西林,新增产蛋期禁用,奶中限量从10修订为4(微克/千克)。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动物种类由“所有食品动物”修订为“牛/猪/家禽”。氯唑西林,苯唑西林,新增产蛋期禁用。克拉维酸,动物种类删除羊。头孢氨苄,头孢喹肟,头孢噻呋等3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2)喹诺酮类 其中达氟沙星,动物种类“绵羊/山羊”修订为“羊”。新增猪;肌肉、脂肪、肝、肾限量;新增产蛋期禁用。二氟沙星,新增产蛋期禁用;新增泌乳期禁用。氟甲喹,沙拉沙星,新增产蛋期禁用。恩诺沙星,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3)磺胺类 磺胺二甲嘧啶,新增产蛋期禁用;动物种类由“牛”修订为“所有食品动物”;限量值修订。磺胺类,新增产蛋期禁用;牛/羊奶中限量标注“除磺胺二甲嘧啶外”。甲氧苄啶,新增产蛋期禁用。

(4)四环素类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动物种类修订为“所有食品动物”;限量值修订。多西环素,新增牛脂肪限量。

(5)氨基糖苷类 链霉素/双氢霉素,将“绵羊”修订为“羊”;增加羊奶限量。新霉素,动物种类由“牛/羊/猪/鸡/火鸡/鸭”修订为“牛/羊/猪/禽”“牛/羊”“家禽”;限量值修订。卡那霉素,新增。安普霉素,庆大霉素,大观霉素等3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6)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动物种类由“食品动物”修订为“鸡/火鸡”“鸡”“其他动物”;限量值修订。泰乐菌素,修订为牛/猪/鸡/火鸡、牛、鸡限量。吉他霉素,新增“可食下水”。泰万菌素,新增家禽:皮+脂、肝、蛋三个限量。螺旋霉素,新增。替米考星,新增产蛋期禁用;新增泌乳期禁用;修订鸡、增加火鸡:肌肉、皮+脂、肝、肾限量。

(7)多肽类 维吉尼亚霉素,猪、鸡:皮/脂400修订为皮脂400(微克/千克)。黏菌素,动物种类由“鸡”修订为“鸡/火鸡”。杆菌肽,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8)林可胺类 林可霉素,牛/羊、猪、家禽、鸡的限量值修订。吡利霉素,新增。

(9)酰胺醇类 甲砜霉素,新增产蛋期禁用。氟苯尼考,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10)其他抗菌药 噁喹酸,新增产蛋期禁用;删除鸡蛋限量。泰妙菌素,喹乙醇,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3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2.抗寄生虫药残留允许限量及监测

主要包括抗虫药(21种)、抗线虫药(9种)、抗吸虫药(4种)、抗锥虫药(2种)、杀虫药(13种)、其他抗寄生虫药(7种),共56种。

(1)抗球虫药 主要包括离子载体类(5种)、三嗪类(2种)、二硝基类(2种)、其他抗球虫药(7种)、苯并咪唑类(5种)。

①离子载体类。其中莫能菌素,动物种类由“食品动物”修订为“牛/羊”“羊”“牛”“鸡/火鸡/鹌鹑”;限量值修订。甲基盐霉素,新增猪:肌肉、肝、肾、脂肪限量;鸡:肌肉、皮+脂、肝限量值分别从600、1200和1800修订为15、50和50(微克/千克)。盐霉素,马度米星胺,拉沙洛西等3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②三嗪类。地克珠利,动物种类由“绵羊/禽/兔”修订为“绵羊/兔”和“禽”;新增产蛋期禁用。托曲珠利,新增产蛋期禁用;新增泌乳期禁用;动物种类由“鸡/火鸡”修订为“家禽”。

③二硝基类。二硝托胺,尼卡巴嗪等2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④其他抗球虫药。氨丙啉,新增鸡/火鸡:肌肉、肝、肾、蛋四个限量。氯羟吡啶,新增产蛋期禁用。乙氧酰胺苯甲酯,动物种类由“禽”修订为“鸡”。常山酮,新增泌乳期禁用。氯苯胍,将“皮/脂”修订为“皮+脂”;限量从各200变为共200(微克/千克)。赛杜霉素,癸氧喹酯等2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⑤苯并咪唑类。阿苯达唑,动物种类由“牛/羊”修订为“所有食品动物”。噻苯达唑,由“牛/山羊奶”修订为“牛/羊奶”。芬苯达唑,氟苯达唑,奥苯达唑等3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2)抗线虫药 主要包括阿维菌素类(6种)、咪唑并噻唑类(2种)、其他抗线虫药(1种),共9种。

①阿维菌素类。其中阿维菌素,羊肌肉限量从25修订为20(微克/千克)。阿维拉菌素,新增。乙酰基阿维菌素,新增。伊维菌素,牛/猪/羊限量值修订。多拉菌素,取消牛泌乳期禁用;牛、牛奶、羊、猪的限量值修订。莫昔克丁,新增。

②咪唑并噻唑类。其中左旋咪唑,新增产蛋期禁用;新增泌乳期禁用。甲苯咪唑,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③其他抗线虫药。越霉素A1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3)抗吸虫药 其中三氯苯达唑,修订牛、羊、牛/羊限量。氯氰碘柳胺,碘醚柳胺、硝碘酚腈等3种,新增牛/羊奶限量。

(4)抗锥虫药 三氮脒,氮氨菲啶等2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5)杀虫药 主要包括除虫菊酯类(7种)、有机磷类(6种),共13种。

①除虫菊酯类。其中氟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α-氯氰菊酯为新增。氰戊菊酯,动物种类由“牛/羊/猪”修订为“牛”,限量值修订。溴氰菊酯,氟氯苯氰菊酯,氟胺氰菊酯等3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②有机磷类。其中辛硫磷,删除牛的限量。巴胺磷,新增泌乳期禁用。二嗪农,敌敌畏,倍硫磷,马拉硫磷等4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6)其他抗寄生虫药 主要包括环丙氨嗪,新增泌乳期禁用。双甲脒,“羊”拆分为绵羊与山羊,山羊脂限量由400修订为200(微克/千克)。地昔尼尔,氟佐隆,咪多卡为新增。哌嗪,敌百虫等2种,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

3.其他兽药残留允许限量及监测

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中新增受体阻断剂类药物卡拉洛尔的残留限量,并对氮哌酮,醋酸氟孕酮和安乃近的残留监测靶组织进行了修订。

其中,氮哌酮,将皮+脂修订为脂。倍他米松,维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不变。地塞米松,肌肉、肾限量从0.75修订为1.0(微克/千克)。醋酸氟孕酮,新增羊:肌肉、脂肪、肝、肾限量。安乃近,牛/羊/猪/马:肌肉、脂肪、肝、肾限量值均从200修订为100(微克/千克);新增牛/羊奶限量。卡拉洛尔,新增。

上述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新增了13种兽药的残留限量,并对33种兽药的残留监测靶组织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对蜂蜜中蝇毒磷的限量规定。

4.泌乳期/产蛋期禁用的特定兽药品种

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新增了阿莫西林等21种药物在家禽产蛋期禁止使用,家禽产蛋期禁止使用药物总数达到24种;新增了环丙氨嗪等6种药物在家畜泌乳期禁止使用,家畜泌乳期禁止使用药物总数达到18种。

(1)产蛋期禁用兽药(24种) 包括阿莫西林,氨苄西林,阿维拉霉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氯羟吡啶,氯唑西林,达氟沙星,地克珠利,二氟沙星,氟甲喹,卡那霉素,左旋咪唑,苯唑西林,噁喹酸,沙拉沙星,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类,甲砜霉素,替米考星,托曲珠利,甲氧苄啶,多西环素,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其中除多西环素,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3种外均为新增项目。

(2)牛泌乳期禁用兽药(7种) 包括二氟沙星,常山酮,左旋咪唑,托曲珠利,多西环素,氟苯尼考,阿维菌素。其中除多西环素,氟苯尼考,阿维菌素外,均为新增项目。

(3)羊泌乳期禁用兽药(9种) 包括环丙氨嗪,二氟沙星,左旋咪唑,巴胺磷,托曲珠利,氟苯尼考,氟氯苯氰菊酯,甲苯咪唑,阿维菌素,其中除氟苯尼考,氟氯苯氰菊酯,甲苯咪唑,阿维菌素外,均为新增项目。

(4)马泌乳期禁用兽药(2种) 包括托曲珠利,甲苯咪唑均为新增项目。

另外,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还规定了14种兽药在禽蛋中允许的最高残留限量。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红霉素在鸡蛋中的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是50微克/千克,而除鸡、火鸡以外的家禽蛋中的最大允许残留限量则是150微克/千克。此外,2种药物(奥芬达唑和泰妙菌素)禽蛋中的残留标志物与其他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标志物不同。

5.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共规定了9种兽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分别是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地美硝唑、苯甲酸雌二醇、潮霉素B、甲硝唑、苯丙酸诺龙、丙酸睾酮和赛拉嗪。

9种兽药中的7种: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地美硝唑、苯甲酸雌二醇、甲硝唑、苯丙酸诺龙和丙酸睾酮均是《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明文规定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的兽药。

综上所述,新版《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在残留标志物、最大每日允许摄入量、最大残留限量的动物与靶组织种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完善与修订,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促进养殖主体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兽药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依据,进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我国本土农畜产品品牌竞争力,平稳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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