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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情况问题研究

2021-07-06王姝婷田皓源孙孟哲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犯罪情况校园

王姝婷 方 舟 田皓源 孙孟哲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一、引言

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重要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政策,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力度加大,学界也从不同角度解析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情况和新形势。

为进一步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情况予以整体性的把握,作出与时代发展相符的理解,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受害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制度的修改和颁布情况进行实际考察,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的规模、类别和结构性特征进行实证研究,体悟我国近些年发展的成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趋势

以下案件数据来自“北大法宝”,以“未成年人犯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选取“刑事案件”类型,得到数据。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整体性、全面性的理解和把握。梳理自 2014年起至2020年审结的案例数量,得到图 1 的数据。由图1可知,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较多,具体情况冗杂,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4-2018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趋于平稳,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规模达到高值,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回落,这一趋势受政策和社会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发现和管控。2020年受疫情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较2019年减少,且司法机关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力度有所减弱。

图1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趋势

(二)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情况

以上述调查为基础,为进一步预防和管控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情况进行调研。选取审结年份为2020年的共4549个案例进行进一步调研,得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情况,详见图2。由图2可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也占据较大比例。其中,财产类犯罪在各类犯罪类型中占比最高,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以及其他类型的犯罪较少,共占比6.14%。

图2 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情况

在以上犯罪类型中,具体的犯罪罪名情况如下。由图2可知,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类型犯罪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其心理状态不稳定,易产生矛盾或出现冲突情绪,由此引发打架斗殴。

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多表现为盗窃、抢劫、诈骗行为,这一特点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不成熟,极易受到诱惑和教唆,其犯罪多为满足金钱物质需求,且其逻辑并不缜密,多为较直接、简单的行为,如盗窃、抢夺等。

三、未成年人保护现状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家庭不良环境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踏入犯罪的道路,也是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诸多不良家庭环境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留守家庭。留守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因父母长期外出务工,父母的监管职责长期缺位,易受到社会种种的不良诱惑产生行为偏差,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环境因素

“早熟”一词已经不再陌生,电子产品的普及,未成年人接收到信息的速度和范围更快更大,心理和生理上的早熟已经成为趋势。然而,无论是学校、家庭,社会还是国家,

对于未成年人的“早熟”现象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学校和家长采用的固有的、僵化的教育方式对于身体和心理“早熟”,逐渐有独立思考的未成年人来说往往难以接受,无疑加重了这些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

虽然我国对娱乐经营类场所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但仍存在较多的网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只顾吸引未成年人娱乐消费,对于未成年人通宵打游戏、在歌舞厅抽烟喝酒等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逐渐导致未成年人形成不好的习惯和不良的生活方式,间接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坠入犯罪的深渊。[1]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可是,当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时,家庭、学校往往对施暴者的行为不以为意,认为是“小孩子间的玩闹”,一再纵容,未尽到学校应有的教育、监管责任。受害者因受多种原因影响,或被威胁,或出于内心的羞耻和恐惧,不愿、不敢向家庭、学校寻求帮助。社会对于校园暴力的感知较弱,往往在暴力行为已经发生,且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时才被关注……这让校园暴力问题成为学校教育的“毒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巨大威胁。

四、解决措施

(一)健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

直至今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建设滞缓,在实践中,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审判标准不一,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于此,我国应该尽快建设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当然,亦可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各方面制定较为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

1.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是审判者即法官在侦查、审查、审判时期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的制度[2],在此调查过程中,需要制作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启动时间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调查主体上不够统一。

2.观护制度①少年观护制度是将进入法院司法系统的涉罪少年委托给观护人监督、辅导和保护,促进改过自新认真忏悔,使之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处置方式。

观护制度的工作已经在我国展开,通过许多地方的试点,发现各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因此,需要不断的实践活动来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和刑诉体系。

3.保护处分制度

何谓保护处分,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理结果非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而是通过教育来矫正。笔者认为保护处分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一个不慎触及法律底线的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此制度也为国家未来考虑。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希望本小组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能够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和校园欺凌问题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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