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治理:对交易性法律风险说“不”
2021-07-06法人张健
法人 2021年6期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张健
三年前的2018 年7 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通过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地方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或者实施细则。但时至今日,如何判断经营管理者在投资经营方面的法律义务,确定合理的法律责任区间,仍是在理论和实务层面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对此,我们可以引入西蒙决策理论中的“有限理性”这一概念加以解析。西蒙决策理论的核心概念和根本前提是“有限理性”,也就是人无法做出超出其信息、经验、专业、知识储备的判断与决策,只能做出相对合理可行的行动。
有限理性角度下交易性法律风险成因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有限理性理论内核及其扩展。西蒙在《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提到,现实生活中作为管理者或决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在实际决策中,“管理人”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他不可能也不企望达到绝对的最优解,而只以找到满意解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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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利用有限理性理论,可以深入分析经营管理者责任区分不清晰的问题,揭示其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促进国有企业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有限理性理论是对理性经济人理论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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