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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需“分层”融入司法公信力建设

2021-07-06法人李鹏飞袁家德

法人 2021年6期
关键词:价值观主体价值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李鹏飞 袁家德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构成,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不仅是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更是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进路。

为进一步践行核心价值观,利用法律传递良好价值导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了多个相关指导意见,落实关于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笔者认为,在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公信力建设时,必须注意核心价值观“层级性”特质,在以“入法入规”和“司法适用”两路径融入时,需全程恪守“层级性”原则,确保司法公信力的切实提高。

多维度审视司法公信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态下,关于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以及个人价值准则的高度凝练与集中概括。其包含一个内涵丰富、层次分明的系统,具备系统固有的结构性、层级性等特质。“层级性”属于结构性的下位概念,是对不同要素在系统中的位置高低、距离远近、作用大小等性能状态的描述。

CFP

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需从发生界域、生成根源、评价主客体、实质内容与评价标准等多维度审视。学者们从多个学科角度进行过不同的阐释:在政治学角度,学者们一般强调其政治性;在社会学角度,学者们倾向于从信任本质、社会资本等视角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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