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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中的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2021-07-02杨新海

关键词:规划

沈 琪,杨新海

(苏州科技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江苏 苏州215011)

村民自治是一项基本民主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111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首次提出了“村民自治”的概念。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为其赋予“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内容。村庄自治是村民群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和基层政府指导下,根据共同意愿对村内公共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村庄规划是依法构建的乡村建设管理调节机制,是乡村社会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本文研究村民规划编制中的村民自治,以期加强村庄规划对村庄管理的指导效力,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1 研究背景

1.1 “乡村振兴,规划先行”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乡村的发展振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就现阶段国情而言,我国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乡村相对落后的发展水平制约着城乡融合发展和全面小康建设。在乡村发展的迫切需求下,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并在次年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系列文件,充分体现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补齐“三农”发展短板、规划建设好广大乡村的重要性。

随着党和国家对乡村地区的政策倾斜,村庄规划工作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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