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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罪史”如何封存

2021-06-28

文萃报·周二版 2021年21期
关键词:刑诉法瓮安犯罪

早在9年前,中国已经开始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以来,许多未成年犯从中受益,更好地回归了社会。然而,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实际效果距离立法预期还有一定差距。

封存实施细则现“地方割据”局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与引爆舆情的“瓮安事件”密切相关。

2008年6月,贵州瓮安县三中女生李某的非正常死亡引发全县震动,尔后爆发了震惊全国的“6·28”群体性事件。大量未成年人参与了此次事件,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的青少年就有259名,最终被依法处理的未成年人共有96名。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96人,回归社会后怎么办?经过调研和专家论证后,贵州决定在瓮安县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制定了《关于对“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瓮安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次为探索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吸收了实践经验,正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初衷是给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一条出路。”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向记者介绍,很多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是因为监护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时冲动、受他人或环境影响等原因犯错,主观恶性并不大。如果因此就让“罪犯”标签伴随一生,影响他们上学和工作,也会对社会和谐造成影响。

在刑诉法修改的前一年,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業时可不再报告自己有前科。

随着刑法和刑诉法的相继修改,各地启动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陆续出台了细化规定,“但也造成了细则庞杂、制定主体不一、内容各异的混杂状态。”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告诉记者。

2020年,一位在未成年时期受过刑事处罚的男子找到了四川资阳雁江区检察院,说自己在广州找工作时,公司查到了他的犯罪记录,拒绝了他的应聘申请。

而在山西石楼县有一名叫小凡的未成年人,在顺利完成高考、收到某警察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后,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不予出具他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筹莫展。

每个遇到类似问题的公安民警,往往都面临两难困境的考验。四川一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如的确在系统上查到了某人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如实告知了,怪我们没保护;不如实告知,说我们撒了谎,万一以后出了问题,谁来担责?”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如何封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宋英辉说,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成人卷宗中含有大量未成年人信息,如果全部封存,于法无据。实在拿不出好的办法,只好将问题搁置。

泄露的模式千奇百怪,但结果往往是相同的:当事人被迫失学失业。

要体系化解决

“还得寄希望于顶层设计。”受访的学者给出了几乎同样的建议。

浙江省先行一步。2019年底,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团省委、教育厅、民政厅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适用对象从未成年被告人扩充为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明确检察机关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记录也应当封存。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同时,设置了更严苛的查询条件,明确查询人员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没有遵守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增条款,规定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应被封存。(摘自《南方周末》 杜茂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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