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道“腐败的公式”
2021-06-25沈栖
清风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
文_沈栖
享誉国际学术界的南非政治学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历年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官员腐败的态势,并撰写了《控制腐败》等著作。他在对大量腐败案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演绎出一道“腐败的公式”,即:腐败所得(道德损失+法律风险)>工资收入+廉洁的道德满足。这位政治学家还对这一公式作了如下文字说明:“当贿赂所得减去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被发现和被制裁的可能性)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所带来的道德满足时,官员有可能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依我之见,我国这些年来曝光的腐败案,大体上也能以这一公式进行一番解读。
罗伯特·克里特加德的“腐败公式”很明确地揭示:官员受贿是一种“腐败行为”。这个判语,中外揆一。因为这是官员在正当的工资收入外的不正当收入,且这种不正当收入几倍、几十倍乃至几百倍地超出其正当的工资收入。不正当收入显然是经过不正当途径所得,它是利用公权以谋取官员私利。

官员从事腐败行为,无论是公开索取还是暗底“笑纳”,都将面临“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前者是与其从事腐败行为同时发生的,一旦收受第一笔贿金,那么,官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的道德底线就已然被突破,成为“道德沦丧者”而失去继续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至于后者,则因贿赂的授受双方行为隐蔽、手段狡诈,有些腐败的官员犯罪和暴露有了一个“时间差”,其受惩处的“法律风险”往往不是在产生腐败行为时就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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