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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间接故意伤害的认定

2021-06-24李传超

理论与创新 2021年5期

李传超

【摘  要】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中对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笔者认为不仅要从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该要更深层次的从案件起因、行为目的、案发时受伤的直接因素、案发时的环境和状态、从案发到受伤的时间点、受伤后行为人的行为状态、行为人是否有同类型案件的犯罪记录、行为人性格和平时的做事风格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间接故意;放任;认识要素;意志要素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日晚上7时30分许,杨某在中山市民众镇沙仔行政村结新路回味川菜馆门前空地准备摆摊卖臭豆腐,在离此处10米远摆摊的被害人刘某看见后,以此位置为其摊位为由,不给杨某摆摊。杨某认为没有任何规定和依据说明这个位置是专属刘某的摆摊位置,且刘某并未在此处摆过摊,杨某于是不予回应和理睬刘某而继续准备摆摊工作。刘某随对杨某进行推搡,推搡三下后,杨某被推搡至其三轮车旁,杨某随从旁边的三轮车杂物箱内取出一把匕首指向刘某。行为人称“你再动一下,你再动一下”。刘某见状称“你捅啊,你捅啊”并继续推搡杨某,在刘某推搡杨某过程中,刘某被杨某手持的匕首刺中左胸部。刘某自己拔出匕首后用匕首捅向杨某,杨某此时将匕首夺下,后跑至现场附近小巷,将匕首丢弃至小巷垃圾桶内,在小巷内拨打报警电话后回到案发现场。刘某被夺下匕首后回到自己的摊位,不久即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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