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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旅游意外受伤如何维权

2021-06-24姜倩倩

晚晴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共交通旅行社经营者

维权热线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0851—86407423,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5日,李某等50位老年人参加A公司推出的“乌蒙山大草原一日游”旅游项目,A公司为李某等人在C公司投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当日上午8时,A公司在水城一酒店安排李某一行乘坐B公司旅游大巴车前往乌蒙山大草原。B公司在D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导游购买门票后,李某一行人陆续上车,在车上李某未系安全带,司机和导游也未进行提醒。旅游大巴车启动前往景区途中,李某从座位上摔下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发生争议,李某将A、B、C、D四家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由D公司支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2085元。D公司对此不服进行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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