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制异质性、劳动者议价能力与劳资收入分配
——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经验证据*
2021-06-24张晓鹏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张晓鹏,徐 雷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财政金融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2.南京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引言
不断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又能激发劳动者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主观能动性,是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我国企业劳动者工资对劳动边际产出价值变化敏感程度较低,劳动报酬增长并未实现和劳动边际产出价值提高同步。[1]52-65统计显示,全球劳动收入份额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下降趋势。[2]61-103从宏观层面来看,影响劳动者工资议价能力的原因主要包括市场和制度两方面因素,劳动力供不应求、劳动者人力资本质量高,再分配制度越完善、工会力量越强则劳动者议价能力更强。[3]38-41从微观层面来看,影响劳动者工资议价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所有制类型、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是否加入工会以及个体异质性等方面。企业所有制类型不同而造成职工工资水平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经营目标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差异巨大;[4]28-39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能降低劳动力市场不确定性,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显著作用;[5]139-153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利益参与收入协商协调,有利于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6]1-9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提高劳动者收入,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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