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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未满60岁 依然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2021-06-23杨学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4期
关键词:生活费残疾残疾人

杨学友

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通常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尚未达到60周岁、因精神或身体残疾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一、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按程度比例主张

【案例】47岁的秦德中早在2010年因摔伤右手臂落下后遗症,其所在的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记载残疾类别:肢体,残疾等级:肆级。2018年10月19日,秦德中的大女儿奏立新在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对方提出:秦德中年仅46周岁,只是手臂有毛病,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同意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肇事方按70%标准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68394.67元(14656元X20年 X70%÷3人)

【点评】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通常可理解為劳动能力丧失50~70%之间。而本案法官之所以按丧失劳动能力70%计算,主要是考虑秦德中系农民,而农村劳动者主要是靠体力劳动,一旦身体出现残疾障碍则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故肢体4级伤残,应视为其丧失主要部分劳动能力。

二、精神残疾被抚养人,可以全额主张

【案例】55岁的才宝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警方认定才宝良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颅骨缺损致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才宝良的儿子才新在2014年8月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给精神残疾人证。事后,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才新虽有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但并没有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同意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赔偿。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法院遂判决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赔偿才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点评】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若不认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应举证证明,或者通过申请鉴定来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情况,保险公司既不举证证明,又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官判决是正确的。

三、二级智力残疾,按主要比例主张

【案例】2019年3月22日22时许,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亡。警方认定,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的母亲于文芳46岁因智力障碍,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予以签发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贰级。保险公司提出智力低下,不等于无劳动能力,不影响日常生活与劳动,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案经法院审理,对王某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70%标准予以支持。

【点评】司法实践中,按生活常理、一般认知,智力残疾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和抚养,属于劳动能力大部分或部分丧失。法院综合考量于文芳智力残疾等级为贰级,属于偏重型,酌定按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即70%标准确认,并无不当。

四、六级伤残,按鉴定意见主张

【案例】陈玉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鉴定为眼部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其母亲洪梅茹早在2015年秋被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给《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事后,洪梅茹经某司法鉴定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构成六级伤残,属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范畴。法院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提出应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而不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故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未予准许,并按劳动能力大部分缺失的70%标准判决给予被抚养人生活费。

【点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通常低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但是,即便按后者鉴定,或许洪梅茹的伤残等级低于六级(如鉴定为七或八),但鉴定分析意见是明确的,即“属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范畴”,法院也是根据这个分析意见确认被抚养生活费的(并非按六级伤残确定)。因此,重新鉴定没有意义,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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