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算研析
2021-06-22陈伟芝
陈伟芝
摘 要: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算因受票行的不同、指定行是否接受指定、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等情形的不同而显得较为复杂,容易引起争议,需要通过对国际商会相关案例的研析,进一步理解ISBP745等国际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业务各方当事人应提高业务素养能力,规范操作,严谨措辞,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条款,避免争议的产生。
关键词:信用证;到期日;指定行
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利息承担问题,在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在国际商会近年的官方意见中也出现过几则相关判例。而2020年4月国际商会发布的意见TA901rev却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争论的焦点就是开证行付款时间的起算是从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日期开始还是从开证行审单完毕的日期开始计算。本文将从此案例分析入手,结合ISBP规则、国际商会经典判例意见和各类文献中的学者观点,对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如何确定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案情概要
TA901rev案例中某银行开立一份议付信用证,在78场(the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对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中显示“UPON RECEIPT OF CREDIT COMPLYING DOCUMENTS AT OUR ABOVE ADDRESS, WE WILL COVER YOU ACCORDING TO YOUR INSTRUCTIONS, VALUE 5 NEW YORK/GENEVA BANK BUSINESS DAYS.”(在我方的上述地址收到與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后,我方将按照贵方指示,在5个纽约/日内瓦银行营业日内向贵方付款。)议付行应受益人的要求议付后,于2019年9月25日向开证行交付相符单据。开证行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单据。议付行收到开证行2019年10月3日通过MT756发来的偿付通知,表明金额将于2019年10月10日偿付。
议付行不同意开证行的起算日,因为78场中规定偿付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后5个纽约/日内瓦银行营业日内,即在2019年10月4日内进行,并要求开证行于2019年10月4日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