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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下受益人提交“伪造提单”的不同法律后果及启示

2021-06-22高云龙徐云辉张少楠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5期

高云龙 徐云辉 张少楠

摘 要: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买卖双方间的信用风险转移至银行。现实中,有卖方单独或串通相关企业伪造提单,以骗取开证行的付款,或议付行的议付款,增加了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两个案例中,卖方提交不同类型“伪造提单”后的法律后果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开证行应加强提单的真伪鉴别,并联合申请人增加对提单类型以及内容的约束规定,卖方应完善出口流程和按时发货管理。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 倒签提单;  FOB术语 ; 货代提单

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引入了银行信用,提升了买卖双方成交的可行性,降低了交易风险。卖方作为受益人为了能够按时交单议付,必须按时完成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证预备工作,但由于实际中各种突发情况,导致一些合规单据的取得存在困难,一些卖方就会提交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虚假单据,以实现“单证相符”,从开证行或议付行“骗”取货款。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信用证46A项目中的核心单据,“伪造提单”在信用证纠纷案例中最为常见。以下两个案例中卖方都实施了“伪造提单”的行为,买方和开证行据此均提起诉讼,但卖方承担的法律后果却存在差异。

一、 案情介绍

(一)山东B公司“虚构提单签发人”案例

2010年3月18日,买方A公司向B公司采购服装,术语为FOB青岛港。22日,A公司向C银行申请开立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B公司,信用证到期日为5月25日,目的港为韩国仁川港,最迟装船日为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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