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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发展权归属探析

2021-06-22林龙靳浩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21年5期

林龙 靳浩

摘 要:农地发展权是指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或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而受益的权利。改变农地使用性质的农地发展权,应当由国家与农地使用权人共同享有;增加农地投资,提高利用强度所产生的发展权,应当由农地使用者享有。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地所有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未开发的公民以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的农地发展权,以实现农地发展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权属

一、农地发展权的概念

要界定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先要明晰农地的具体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其性质可以分为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依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目的和用途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又包括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集体土地、以营利为目的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前述农村集体所有的三类土地无论是被国家征收征用或是农村集体自用,都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的问题。因此,农地发展权所涉及的农地不仅仅指农用地,还应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于什么是农地发展权,不同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相关的观点大体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农地发展权是指农地所有人改变土地性质而获利的权利。如沈守愚主张农地发展权是农地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更用途或在土地上兴建建筑改良物(包括建筑物与工事) 而获利的权利;王小映认为农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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