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舍命担责”的现实启示
2021-06-21丁东
杂文选刊 2021年6期
丁东
《史记·循吏列传》载,春秋时期,李离是晋国担负审理职责的“首席法官”。一次,因听信下级不实报告而错判了一人死刑。待查明真相后,李离把自己拘禁起来,要求晋文公判自己死罪。晋文公说:“你平时干事勤勉,这次过错因下级造成,不能全算在你的头上。”李离却说:“我是法官之长,怎能推卸责任?”
李离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虽看似迂腐,且有些矫枉过正,但也有其可敬可佩之处。小而言之,为“责任制”和“追究制”作了很好的注脚;大而言之,为中国法治史提供了鲜活教材,留下了宝贵财富。其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深入探究先秦历史,我们发现李离所言的法官责任,并非毫无来由。早在西周法律中,就有关于法官责任的规定。《周礼》载有“攘狱罪”,要求法官对被害人的控告及时予以审理,倘若有意不予受理,拖拉积压案件,渎职塞责的,便会构成该罪。《尚书·吕刑》中也有“五过之疵”之说。所谓的“五过之疵”,是指凡贪赃枉法、有失公正的法官,必须处以与其所断罪行相当的刑罚。尽管法律条文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商周以来,鲜有法官因审判过误而担责的案例,更不要说受“极刑”了。并且,李离作为晋国法官之长,那个案件他并没有直接审理,是属吏先行审理后,将有关案卷交给他作最后判决。因未加细察,导致判断失误,冤杀无辜。单从这一点来说,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的时代。李离不思诿过、自愿担责、以命抵错的行为,更显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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