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视野下违法性认识探究
2021-06-20潘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4期
潘明
摘 要:伴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行政管理成本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越发复杂的法益,刑法中法定犯的数量逐渐增加。法定犯数量的增加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天津的赵春华气枪案、内蒙古的王立军收购玉米案件等,这些案件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反响,可谓轰动一时。这类案件多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有关,因此,通过对法定犯视野下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探究,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助力司法实践解决有关问题,更好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
关键词:法定犯;违法性认识;故意犯罪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4-0159-03
一、法定犯的概念
法定犯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时的法律法规将犯罪分为自体恶与禁止恶两种形式,这种区分方法就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前身[1]。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加罗法洛是历史上第一个对法定犯和自然犯作出系统的阐述的人。基于他的研究,对“自然犯”设置的定义是,因为缺乏人类天生的爱,他情感中最基本的怜悯之情和诚实行为而引发的犯罪,而法定犯则是由立法所规定而指出的犯罪[2]。由此可知,自然犯中的行为发出者都存在着道德的缺失,而法定犯中的行为发出者则可能与道德无关。
关于法定犯的定义,我国学界有分歧和争议,但学者们的普遍共识是法定犯的危害行为是与道德关联较弱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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