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生死时差4小时,有无民事权利?
2021-06-20任捷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6期
任捷

生死时差4小时
2019年6月25日,安徽省绩溪县36岁的孕妇朱娜入住当地某医院妇产科。初步检查后,医生在入院诊断书上填写了“孕37+4W(263天),胎儿宫内窘迫,胎膜早破以及高龄初产”等内容。分娩方式由医方注明自然分娩。
当天上午9时40分,医务人员告知朱娜丈夫吴平,胎儿可能出现宫内缺氧。吴平焦急地催促:“赶快采取措施呀!”医生答复还要结合其他监测进行会诊,才能准确判断。直到下午3时40分,会诊组进行讨论拟行手术终止妊娠,施行剖宫产手术。医务人员遂通知吴平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
吴平在手术室门外等了十几分钟,看见从产房出来的护士忙不迭地问:“我家的呢?23号床那个。”护士神情迟疑地说:“生了,是男婴,2420克。”吴平先是欣喜,继而又疑惑地问:“孩子这点重,健康吗?”护士支吾着回应说正在全力抢救。原来,朱娜的剖宫产手术取出的男婴,阿氏评分仅有2分,重度窒息,命悬一线。
情况危急,妇产科火速请儿科及麻醉科医师协助抢救,予以保暖、清理呼吸道,正压通气抢救,10分钟后,阿氏评分达到5分。医生通知吴平:速将新生儿转至黄山市大医院治疗。吴平立即将孩子送往黄山市某医院抢救,但最终没有抢救過来。当日,该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死亡原因为“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年龄为“4小时”。
死产与活体之争
2019年10月8日,司法鉴定认定朱娜之子符合宫内窒息死亡。两个月后,在医调委组织下,又就医方对分娩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分娩行为与朱娜之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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