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禽养殖业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思考
2021-06-20李卓昭侯显耀张凯李祥舒燕四川省南充市畜牧站
中国畜牧业 2021年3期
文│李卓昭 侯显耀 张凯 李祥 舒燕(四川省南充市畜牧站)
刘晓丹(四川省南充市农业信息服务站)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自《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启动对畜禽养殖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工作,并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和影响。笔者结合《耕地占用税法》条款和当前畜牧业发展形势,就是否应该对畜禽养殖业征收耕地占用税,谈论了个人理解和看法。
一、《耕地占用税法》条款解读
1.《耕地占用税法》条款内容。
《耕地占用税法》共16条,其中涉及对畜牧业征税的有2条,分别为: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税务部门解读。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配套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畜禽养殖场占用土地建设的养殖圈舍等生产设施,如果土地性质为耕地的,满足占用耕地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两个征税要件,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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