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途同归:党规与国法的实质性衔接
2021-06-19王建芹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5期
王建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
主动投案与自首和自动投案的区别
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条短短的消息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仅在于秦光荣成为正部级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的第一人,更在于“主动投案”一词自此进入人们的视野,逐渐成为问题干部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供述交代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固定指称。特别是进入2020年后,“主动投案”开始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通报中的高频词。
在此之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干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通常用语是“投案自首”或“自动投案”,从投案自首、自动投案到主动投案用语上的变化看似细微,其所折射出的信息却极为关键,不仅在直观上反映出了中国反腐败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纪法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理顺,在强调纪法分开的同时,纪法衔接也得到了重视,更表明法治思维正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实践中得到了真正的贯彻落实。
就现行法律而言,涉及主动供述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法律表述称为投案自首或自动投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表明自动投案是刑法规定的认定为自首的重要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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