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骚扰,须从“深圳指南”走向“全国指南”
2021-11-12阿计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5期
阿计
近期,深圳市妇联、教育局、中级法院、公安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深圳指南”),以超千万级的阅读量,冲上微博热搜榜。深圳开全国之先河,出台首个反性骚扰的指导性文件,赢得舆论的热烈点赞。
“深圳指南”所激起的巨大反响,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近年来,从席卷全球的“Me Too”运动,到国内公共场所、职场、学校等纷纷沦为性骚扰“重灾区”,足见性骚扰并非孤立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深圳指南”所收获的掌声,也反向印证了现有反性骚扰制度的供应不足,折射了强烈的社会需求和公众渴望。
追溯起来,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反性骚扰就首次载入了国家法律,但寥寥两条宣示性法条,并未解决性骚扰界定、取证、法律责任量化等实质问题,更多只是具有象征意义。“反性骚扰”入律后,大量性骚扰争议依然深陷口水大战,却丝毫未能改变“说不清”“打不赢”的困境,足以证明法律的尴尬。其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修法,并未吸收“性骚扰”这一概念。一些已达猥亵、性侵等严重程度而被追责的个案,却被生硬地贴上“性骚扰入刑”之类的标签,只是坊间的自我想象和狂欢罢了。
真正实质性的立法突破,浮现于今年年初起实施的民法典。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性骚扰专设的条款,从赋予受害人权利、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两大维度作出了规制,并且保护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然而,鉴于立法技术等考虑,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过于原则、笼统,不足以彻底解开性骚扰案件的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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