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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企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

2021-06-18张静,郑旗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21年3期
关键词:体育服务企业

张 静,郑 旗

随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进一步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已成为我国实现体育强国建设和健康中国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指出:“要强化全民健身发展重点,着力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和重点人群、项目发展”。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再次强调“逐步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在地区、城乡、行业和人群间的均等化”,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政策的三令五申一方面印证着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映射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在“保基本”目标实现上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公共体育服务是通过提供各种体育产品满足公民需要的公共服务[1],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双重属性[2]。在我国,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社会效应,公益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成为当前相关研究的主要内容。从历时性角度看,我国经历了政府单一供给、政府与社会结合供给、政府-市场-社会结合供给[3]、多元主体参与协同供给等多种模式的探索与发展,但公益性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受限[4,5]、供给方式单一[6]、整体比例不高[7]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而在欧美国家,社会企业实施公益性供给早已成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8]。据此,笔者以引致需求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依据,在国家体育事业进入改革深水区的当下,尝试探讨体育企业“能不能、何以能”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问题,以期为助力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学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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