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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2021-06-16陈磊

中国市场 2021年17期

[摘 要]售后回购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其本质性的融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但现行的针对其会计处理规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文章以实例分析的方式,分别不同时间长度的回购期,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提出改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核算,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关键词]售后回购;回购期;会计处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7.165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1 售后回购的具体形式及其本质

新收入准则指出: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抑或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且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企业到期未行权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均以融资为目的,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销售时点并未真正转移,故而,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款项时应确认为金融负债而非收入,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间的差额在回购期内加以分摊并计入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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