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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接续问题处理路径

2021-06-15曹明睿张昊

曹明睿 张昊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殘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条款修改,虽然从对部分情节严重的案件降低担责年龄,但对于仍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后续的处理问题存有空白。在现代教养制度与传统的社区矫正体系失灵的状况下,未成年人犯罪后会得到无罪释放的处理结果。前些年未成年人“弑母”等恶性案件出现后,解决犯重罪的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后会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矛盾问题、填补刑事诉讼在未成年人犯案后在实体与程序上的不足与接续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结合日本、美国等少年法的接续处理比较完善的理论,制定符合解决中国未成年人犯案后的接续处理的一套制度,为我国在缺乏未成年人犯案后的接续处理措施提供解决路径。

[关键词]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接续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2-0077-04

[作者简介]曹明睿,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张昊,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的现实情况

从湖南沅江未成年少年“弑母案件”后,极大的舆论压力涌向了未成年人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现实状况,在法律适用以及判决方面的处理结果的确未有缺失的情况下,该处理带来相关争议问题甚嚣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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