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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非法放贷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06-15马松建陈姝冰

马松建 陈姝冰

[摘 要]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的对抗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日益严重,已无法由民事、行政手段进行有效的规制,需要动用刑事手段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打击与处罚。在《民法典》视角下,鉴于受害人对高风险的明知与接纳,以及基于对契约自由的保护,亦不能将非法放贷行为贸然入罪,非法放贷的逐利性伴随的风险通过民事手段的前置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在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等原则,注重政策倾向与监管力度,多种手段并用,力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非法放贷;高利贷;套路贷;民法典;民间借贷;刑民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2-0066-06

[作者简介]马松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陈姝冰,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非法放贷的类型及认定

(一)高利贷规制标准的变化

发放高利贷是指放贷方通过非官方渠道发放贷款、以获得高息为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民间借贷。涂汉江非法经营案当属高利放贷行为入罪第一案[1],依据的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我国首次明确高利贷的标准是在200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该《通知》将民间个人借贷利率限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之下,即意味着超出部分将被视为“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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