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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含义、特征、成因及对策

2021-06-15班保申

关键词:公民意识政治文化群体性事件

[摘 要]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的体现,与政治性事件有着本质区别,但是群体性事件具有行为的越轨性及反常性、复杂性和必然性等特点,会造成社会破坏和损失。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包括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的政治、文化、社会心理、法律等因素,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预防、处置上都必须对已有的制度、法律进行落实,预防群体性事件要本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处理群体性事件要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善后工作要本着信息公开,还原真相,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根除事件发生的土壤。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政治文化;公民意识;人民内部矛盾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2-0060-06

[作者简介]班保申,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政治哲学、社会学理论。

法国心理学家勒庞使用“乌合之众”一词最先研究群体性事件的非理性特征;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则首先明确提出了“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群体性事件在多数情况下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反应,社会冲突下的请愿、抗议、示威、游行甚至宗教冲突、暴乱、恐怖主义等行为均可称为群体性事件。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现代化转型以来,社会矛盾剧增,群体性事件也频频发生。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功能学派对社会秩序所持的主要观点是相信人们对社会的规范有遵从的意愿,由此,社会才能够维持延续下去,并使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可以顺利推展。同时,功能派也不否认社会中仍有越轨行为者的存在,这些人行为的表达是不按社会的要求、不遵循社会的规范。群体性事件是指一群人在特殊因素刺激影响下所表现出一种集体性的行为行动。这群人并无严谨的组织,他们的行动往往跟平常正规的社会规范有某种程度的差异。事实上,群体性事件常是一种越轨行为。

群體性事件一般被认为是一定人群以非法的方式聚集,采取非法的手段,如集会、游行、示威,甚至是暴力的手段攻击另一方,并对社会正常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破坏作用的事件,其目的是求取一定的利益和有利于己方的条件。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都认为群体性事件在事实上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是一定群体为了合法诉求采取非法手段达到破坏的结果,以迫使当局妥协,进而实现利益诉求的事件。大多数的集体行为都是短暂性的群众行为。

当然,一般性概念基本囊括了群体性事件的内容。

第一,群体性事件是非法的集会事件。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是违背法律的,具有非法性的特征。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集会要经过申请,得到批准方可有序进行。群体性事件不具备依法申请获批的特点,而且过程基本上都是失控的、无序的,甚至造成激烈冲突,结果是无法预料的。

第二,群体性事件是非政治性事件。无论从是突发的群体性事件,还是自发的群体性事件,都是一群人为了某些利益或者情感宣泄,或者是被误导感染参与了群体行为。无论是结果和政府机构发生了激烈冲突还是对峙,都不是带有政治目的的,因为带有政治性的事件是暴乱或者是反革命的行为,不该归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政治性事件是敌我矛盾的爆发。在处置上,也会差距甚远,这点区别很重要。

第三,群体性事件是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妥协。无论什么人参与,肯定是有其利益层面在内,无论是直接利益受损还是潜在利益遭受威胁,或者情感上的体验获得利益等等。而针对的另一方,或者是政府机构,或者使商贸集团,往往具有强势地位。利益的博弈或者妥协,只不过是强势地位方利益具有一致性;人群的利益往往不具有一致性。这里所说的一致性是指利益的保持性稳定。一旦这种保持性不稳定,具有大的变动,则强势地位的一方则整体不具有优势,所以往往强势一方会有选择的采取妥协,但不会从根本上作出调整和变革。而人群往往在获得一定利益或者惩罚后,就会归于平静。

第四,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结果起到的认知效果是暂时的,代表各方根本利益的格局并未发生实质的变动,而群众的文化心理等都在固化的文化思维方式和经济基础上不会产生实质的进步。所以,在市场经济下,资本力量的驱动,促使权钱结合并且无限放大,人们的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附和,一旦利益遭到触动,便会产生争斗。

二、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群体性事件是与“制度化行为”和“常规化行为”相对立的概念,而不是与“个体行为”相对。美国社会学家布鲁默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聚众、群众和公众。

群体性事件的聚众行为可能是最受注目的,因为它具有突发性,也可能导致暴力行为,甚或达到不可收拾的场面。因此,我们以聚众行为为研究的重点。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是那么明显与戏剧化,聚众类型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偶发型聚众

指一群偶然聚集一处,彼此并无共同目的与组织的人群。例如:在车站等车的人群,在电影院前等看电影的人群都是占他们只是偶然聚集一处,彼此不互动,各管各的,互不相关。

(二)聚会型聚众

指一群较有组织并有行为规范的群众。例如:球场上的观众,壁垒分明,喊叫加油、欢呼等皆有一套行为规范。美国棒球比赛到第七局时,观众就会在音乐的引导下起身活动筋骨;参加音乐会的听众,在节目进行中不允许交头接耳、发表意见,更不准进出走动。这些都是聚会型群众的行为规范,可以说这是一群比较有秩序、有规则的聚众。

(三)情绪型聚众

指一群情绪高涨,又彼此相互感染的群众,就是纯粹为了表达或宣泄某种情感,或在表达或宣泄某种情感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聚众。他们往往受到某一个刺激因素的影响而聚集一起,并激发出群体的行动,例如:街头自救运动示威里的群众就是为表达个人对某件事不满的集体行动。同时,更希望经此行动而影响或感染更多人的参与,教堂里聚会崇拜时所聚集的人群、选举造势会上的群众都是这一类型的聚众。

(四)行动型聚众

指一群具有暴动倾向的群众。他们不仅要以行动来感染他人,而且往往以暴力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心理上的挫折。例如:街头上的和平示威群众转变成暴民而打斗、抢掠等就是行动型的聚众。这种群众是最危险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最大。

就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来看,近年来我国很多的群体性事件常以发泄情绪为主的群体事件,也就是情绪型聚众。

三、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经过研究发现,一般群体性事件通常具有以下五个方面显著的特征:

1.群体性事件具有情绪失控,而结果可控性

群体性事件,往往造成群情激奋,不明真相的人也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正当,符合正义。失去了理性的人群,情绪互相感染,即使是和自己利益毫不相干的人也会产生情绪失控。无论如何,政府方面及时有效地安抚和采取手段进行平息,都会使事件结束。

2.行为的越轨性及反常性

平常一般人由于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其行为都会在某种程度的预测范围之内,但是在集体行为刺激因素下,人们可能会作出反常或意想不到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仅限于中下等社会,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在某种情绪下,受到某种刺激时也会忘了自己的身份、社会地位、教养等,就跟着大众作出反常的行为。就如足球场上观众的反常行为中,包括各式各样的观众,不论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或社会地位,都成为集体行为的参与者。

3.群体性事件不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具有严密组织,认真准备、组织筹划的群体行为应该列为政治事件,而不是社会群体性事件。具有严密组织的群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反革命事件。而一般组织进行群体性集会,往往很简单,只是一呼即应的。比如,一个工厂或公司的职工为了薪金问题集体讨薪。

4.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具有复杂性和必然性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很复杂,包括历史性、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经济利益、体制机制等,其发生是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局部暴发,虽然似乎是偶然事件突然发生,但还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

5.群体性事件具有时代特征

群体性事件自古以来就存在,只要是在一定政权确定以后,社会上发生的违法群体行为,都可以定义为群体性事件。各个时代又有不同的特点,有些时代的群体性事件可以被定为反革命,有些群体性事件则不然。时代特征决定了者对待群体性事件的定位标准。当然,蓄意颠覆政权的事件都是被定性为叛乱或者反革命,不作为群体性事件,而属于政治事件。当然有些事件是很难定位的,基于当时政权的混乱状态。从另一个角度看,群体性事件具有现实性。因为,当时的定位也许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从这个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既是有难度的,也是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二)空间接近的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階段,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但是一些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等很难能够及时作出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部分民众的利益诉求无法及时满足,于是很多人就选择聚众行为来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近些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始终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以及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这种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空间接近的群体性事件,指群众因聚集一处、相互感染而发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为大体上可综合成下列几个重要的特征:群众中的成员有面对面的接触,而且有共同的目标或注意点,彼此间的互动频率相当高;群众中的成员彼此间并不一定相识,他们的行为往往跟平时的行为不一样,是反常规的;群众中的成员很容易受煽动,彼此不知对方的背景、真实姓名,只要有人提议采取某种行动,众人就会响应,因无后顾之忧;群众间互动频率高,易受感染,于是,群体性事件的紧张程度因感染到每一个人而更加提升;群众紧张情绪高涨,于是,一些平时做不出的行动,在高昂的情绪下就都跟着大家做了。

四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很复杂,包括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的政治、文化、社会心理、法律等因素,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一,基于不同经济层面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这些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彼此排斥,形成各个层面利益集团的零和博弈。在不同经济层次上生存的人们往往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利益诉求,这是经济基础决定性的作用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运行往往突破原本的规划界限,无孔不入。只要有利润可以发生的地方,资本就会进入,即使是偏远的山区、恶劣的荒漠。因此,通过资本市场的运行,已经将所有的人群都纳入市场作用下,并且全部参与了交易与分配。事实上,资本的运行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是根据投入资本的多少而定,这就造成不同利益之间的失衡状态。当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治作用下,市场的利益分配还是表现出一定的公平性,从根本上避免了大范围的市场自发、盲目和滞后性的剧烈爆发。在部分区域和行业还是发生了政治权力被资本驱动的现实,更加剧了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可以说,经济层面以及引发的不同利益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也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资本往往通过劳动力的廉价赚取利润,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会朝向劳动力较为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简单来说,不同的经济层面产生不同的资本运行力量,在利益分配上永远无法达到平衡。而马太效应的启示说明,贫富分化是两极越行越远,虽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社会保障正在全社会进行铺开,具有不同社会生产关系的人群还是会产生彼此的利益博弈,当危及一方根本生存时,必然会爆发剧烈的冲突,他们被迫使用唯一可以运用的手段求取生存权益。当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不一定都是最低利益群体成员,往往是类似的人群混杂在一起。不排除有些人为了求取更高利益而利用人群的力量,但这不会影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动因。在群体性事件的表现上既可能是利益群体的矛盾的局部反应,也可能是替代反应,甚至可能是无关反应,但都不能与经济层面所造成的利益矛盾毫无关联。

第二,法理上的政治与现实中的政治发生背离,政治机构的特权滥用与政治文化的精英独享构成了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享有的政治现实权利不同,并自上而下呈现递减趋势,居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似乎不具有政治权利也不懂得自己是否具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法理上的政治就是国体与政体的理论化表现,也是法理条文化的表现。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公民的选举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自己的政治利益,但是很明显,许多公民的选举权没有得到落实,也就是公民的地位没有得到实现。这就是最根本的法理上与现实中政治发生背离的原因。以广东乌坎村的选举为例,全民公选村委会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此前村民没有这个意识,也自然没有行动。可见,中国民众对于政治的盲区已经很远了。政治机构权力的滥用使得民众无法实现选举权,政治文化的独享,更是讓普通民众成为政治上的文盲。事实上,许多民众认为政治与自己无关,这种意识似乎自古以来就一直延续。乌坎村的村民实现自己本来法理上具有的权利,是通过流血牺牲得来的,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当然,这似乎不会对其他地方产生太大影响,毕竟其他地方还没有发生太过威胁村民生存的事件。政治上的盲区,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一些人会采取非法手段求取合法利益。我国几千年的政治文化得到了根深蒂固的继承,唯上不唯下,官僚主义在社会各个层面都得到展现。即使在商业领域,公司企业领导往往以自己的地位形成对下的绝对优势。在一些政府部门更是如此。社会各个层面的政治文化有着一致性,却激发出一些群体性反抗事件。政治文化的不健全激发了社会群体矛盾。

第三,法律在法理上合法,在现实上遭到权力与资本的干预,在国民心中失去了权威性和客观性。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有人知法犯法,有些人则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参与其中。一方面,法律意识的淡薄,让一些人失去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所以恣意妄为;另一方面,对现实中一些司法、执法机构的滥用职权,违法不纠、执法不严、乱用刑法、权钱交易等行为深恶痛绝,对政府部门失去信任。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政府部门是直接针对的目标。法律没有独立的地位,往往和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形成相互交错的网络,严重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有些学者认为在机制上建立新的体系,往往试图构建一个理想的法律威严体制。事实上,法理和现实的背离才是应该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无法避免受到权力与资本的干预,无法避免人为的主观裁判,那么法律的权威与社会公益就永远无法实现。

第四,社会心理与传统文化的交互作用,是构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条件。一两个人的单独行动无法构成群体性事件。一般来讲,在诱因驱动下,社会心理发生作用,人群开始聚拢,并且构成一定规模。社会心理有很多,包括从众心理、刻板印象、投射心理、归因等。当然这些都是人群心理活动的重要规律。传统文化往往也会参与其中发挥作用。在国民心中,仁义礼往往成为人行动的标准。一旦出现违背这些的人或者事情,就会激发群众心中的不平,进而群情激奋。有些学者认为群体泄愤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当然不排除一些人是抱着长久的对政府机构的一些行为不满,这些不满构成了泄愤的心理,去出出气。不过,对于一些稍有理智的人来讲,泄愤的动机就很愚蠢。凡是和暴力机构对抗的结果是很坏的。违背法律的群体性事件是会遭到驱散和压制的。所以,泄愤的心理是无法构成社会心理的主因。只能是社会心理的综合作用再掺杂传统文化积累下来的观念作用。所以,群体性事件在心理层面、观念层面上并非失去理智的疯狂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在现实性上,是可以构成一定程度的利益诉求行动。只是在行为和结果上无法作出有效的、正确的衡量,但在初始原因上是无能为力的、被动采取的。任何突然的举动都有着深层次的心理、观念、意识在起作用。当然群体性事件是人的集合,不是简单地集成,是暂时一体的松散流动体。就像云朵,遭到强风就会散去的状态。因为,这个群体不具有共同的长久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在这个层面上,群体性事件既是复杂的又是简单的。

第五,信息传递的过程失真或者谣言放大效应,造成信息接受者形成暂时的共同信息接收群体。任何群体性事件,无论是自发组织的还是临时形成的,都必须有信息的传递与接收。而信息的内容是造成群体作出判断和行动的重要根据。而在一般的简单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中,发动者往往会故意放大矛盾,期待同情;甚至无中生有,编造一些矛盾来获取支持。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传递者会有意无意地放大信息中矛盾和恐怖,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再加上有心人的故意挑拨,信息失真更加严重。当然,信息的传递过程其实是参与者的心理、观念等在发挥作用。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的传播是重要环节和途径,因而具有普遍性。

五、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建议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体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其定性以及综合评估十分重要。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性与综合评估

政治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极易混淆。一旦事件定性不准或者处理不当,有可能使群体性事件变成政治性事件,或者将政治性事件错误地评估为群体性事件,隐藏了巨大的危机。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是很复杂的事情,必须从领头人 、成因、组成人员、事件影响和破坏程度等各个方面综合评估。首先,是领头人。有的群体性事件有着领头人,有的没有。有领头人的要重点分析是否有组织、目标,是否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其次,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看事件的起因是什么,是偶然事件引发还是有组织的突然发动。最后,评估事件的整个过程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事件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事件性质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作为事件处理的轻重的依据。比如造成社会影响重大、损失惨重的可以对事件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的惩罚。影响较小,没有什么损失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作惩处。

综合评估群体性事件还在于了解社会矛盾的程度,为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激化提供了线索,可以更好地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处理。综合评估当然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进行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行的步骤。想要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必须从根本上着手进行规划和设计。

(二)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1.真正确立公民法理上的公民地位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但在现实上有很多因素造成部分公民无法享有基本的权利,甚至履行义务都很困难。基层民众的公民权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农村社区很严重。在公民权中最重要的是选举权,而选举权的实现是通过选举过程进行。基层的公民选举权得不到实现,就会导致上一级的选举受到影响。因此,保障公民选举权不应自上而下,而应该自下而上进行。中国政治文化唯上不唯下的思维模式严重阻碍民主进程,更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不利。机制、法规的建立与出台都不及现有的法律与制度落实,因为如果现有的制度和法规都无法落实,即使出台再多的机制也无用,只能让执政者和下面的民众耳目混乱,失了根本。因此,保障公民选举权等基本公民权利必须自下而上展开。首先,借鉴乌坎村的经验,实行全民公平参选。通过全民公选,推选出真正可以代表自己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权力行使的代表,废除那些不能为民服务的干部的职权。从目前来看,全民选举并不耗费更多的资源,反而实现了真正的公正、公平、公开,在更深的层面,是实现上一层党和政府为民服务的基础,只有基层选举真正实现了,那么上一级的选举就可以做到代表人民。这不是什么创新的举措,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去实现,不会有实现的制度与机制成本,而且有现实的成功典范。其次,真正落实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基层基本没有开展,往往对于干部的培训就局限于干部,群众的政治觉悟和认知严重不足,缺少公民意识。只有群众有了真正的公民意识,政治认知和政治觉悟,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基层干部应当扎进基层,在田间地头、工厂车间传播思想政治意识。通过长期的培养,是可以实现基层群众思想政治观念的新气象。最后,通过村村通广播、电视等手段宣传法律、政治方针、公民意识等。现在全国的通信、广播网络基本形成,但是缺乏有效的利用,很多以前建立的设施都废弃了,造成了巨大浪费。把现有的资源利用起来,宣传普及知识和思想,对于发展农村和基层群众的思想觉悟都是很好的方式。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公民的一切都离不开政治,如果政治认知缺乏将会造成个人的发展障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政治文明进程。因此,从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将极大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并会形成良好的效果。自下而上的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塑造,将会形成健康的人民民主社会。

2.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效果,在资源分配上做到公平合理,降低不同阶层利益的矛盾发生频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矛盾还是局限在社会资源没有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必须加快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完善国家的各项事业,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是国家的既定方针和政策,必须加以贯彻执行,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保证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效果,避免出现资本分配的严重不均衡,导致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加大,会增加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几率。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都和群众生存发展紧密相关的生活资料的争夺,或者是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保证经济利益的公平合理,是根本杜绝群体性事件的条件。

3.真正落实法治国家的法律在法理上的权威与功效

法治国家,根本来讲就是法理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一致不二。立法可以无限多,但是即使形成条文,在其他因素的参与下,失去本来的意义和作用,那等于没立法。只有已有的法律被真正地赋予权威与功效,立法的重要性才能显现出来。当然不是说立法的作用不大,事实表明过去的立法在现实性上都对社会进步和人民权益的保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谨慎科学立法的同时,必须实现法律的权威性。现有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些因素干扰,比如资本、利益集团的权力等。其中,司法公正与否,执法合法与否都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许多官民关系紧张的事件都是法律的法理与现实背离时发生。政府部门的行为不合法导致了群众行动的不合法。近年来,国家也在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比如依法行政、陪审团制度等,都取得了有益成果。如果要真正实现全社会法律公正,就必须做到全社会监督和全社会制约。首先,司法应该暴露在全社会的目光下进行。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公务都设定监控下,工作人员的一切社会关系实现回避;其次,执法过程形成联合执法,并且全程监控。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为这一举措提供了有利条件。

4.预防群体性事件要本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处理群体性事件要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善后工作要本着“信息公开,还原真相,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的原则。群体性事件不是没有征兆的突然爆发,是有着社会矛盾”的作用

因此,政府部门日常工作中必须深入群众中去,了解群众,为群众解决问题,不能搁置问题,更不能侵犯群众的利益。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要及时有效地处理,使得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并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尽管有些人是有着合法的诉求,但是一旦事件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以人情代替法律。在事件处理之后,要公开所有信息,向全社会还原真相,纠正偏差,并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內部矛盾。对于造成事件的任何人、部门和领导要追究责任,违法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总之,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体现,不应把危害看得过重,也不应忽视。只要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意投入工作,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民生,群体性事件就不会有发生的土壤。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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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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