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参与程序
2021-06-15蔡金荣
党政研究 2021年3期
蔡金荣
〔摘要〕参与程序是对代议式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内在不足的有效弥补,是党内法规以义务性为主要特征的必然要求,可以为党内法规的全面实施提供心理保障机制。在现行党内法规体系中,虽然参与程序有相应的规范依据,但比较原则笼统,未来需要借鉴国家法层面的立法参与程序建设的经验,从进入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提出党内法规制定意见、所提意见获得积极回应、合理意见获得实质采纳以及违反法定参与程序的责任后果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党内法规;参与程序;权能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1)03-0014-0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内法规之于从严治党亦然。欲使党内法规成为“良法”,我们就不能仅仅把注意力放在结果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文本的良善上,而需要将目光前移至党内法规制定的全过程,做到民主立规、科学立规、依法立规,前者是目标,而后者是达成目标的保障,甚至是目标的一部分。其中,党内法规参与程序①是贯穿党内法规制定全过程,助力党内法规成为“良法”的重要程序,对民主立规、科学立规、依法立规而言不可或缺。
一、党内法规参与程序的意义
一般而言,党内法规公开是民主立规、科学立规、依法立规的必然要求,但党内法规公开程序对于实现上述目标而言尚属于“药引”,党内法规参与程序才是主要的“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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