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搏击类赛事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2021-06-11牛云生

锦绣·上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摘要:十八大以来,体育强国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武术搏击类赛事走上了蓬勃发展的快车道,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场场精彩纷呈的视觉盛宴,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背后,搏击运动市场的行业乱象已然逐渐突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干预等垄断法律问题严重影响了搏击运动运动市场的和谐,通过坚持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武术搏击类行业协会的社团性质、实现赛事管办分离,完善反垄断立法规制,建立搏击类赛事反垄断相对豁免制度等措施,及时探讨反垄断法律规制,为搏击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搏击赛事;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一、搏击类赛事的发展及其特点

搏击技术,融散打、拳击、柔道、摔跤、泰拳、截拳道、空手道等各种武技于一体,不拘泥于任何固定的套路招式,提倡在实战中根据战况临场自由发挥,风格开放,灵活施展拳、脚、肘、膝和摔跌等各种立体技术,攻防兼备,灵活运用,以最终击倒或战胜对手为目的。以此为基础理念组织的起来的比赛,即搏击类赛事,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和取长补短,已然形成完美的理论和技战术体系以及竞赛规则办法。

现在的搏击类赛事,均采用职业化、商业化的运营模式,开放性较好,可参与程度高。当前,绝大多数国际搏击类比赛采用的是无限制自由格斗模式,不管选手来自哪里,凡承认其竞赛规则的团体或个人,只要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和职业水平,均有资格进行全接触搏击比赛。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搏击类赛事有着极强的吸引力,比如美国的搏击产业是体育产业当中的钻石,位居第三[1],明星运动员的出场费动辄上千万美元。中华武术的历史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不管是古代虬髯客式飞檐走壁的侠客故事,还是近代霍元甲类强国强种的英雄逸闻,都能激起中华儿女的沸腾热血。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武术搏击类赛事在中国必将大有可为,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中国搏击市场的行业乱象已然逐渐突出,及时探讨反垄断法律规制,方能为搏击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搏击运动中的垄断行为探讨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着,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它方式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2]。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出现又抑制了竞争。搏击运动在我国不断持续走热,形成了以搏击运动为核心的产业市场,这个市场,有着迅猛发展的爆发力,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律的规制。

根据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将搏击运动市场出现的垄断行为罗列为以下四种: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垄断高价和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搏击运动中有多种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垄断高价或低价的行为,比如高价出售门票,一些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搏击联盟或者俱乐部,对于一些重要赛事的门票定价权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就给赛事支配方抬高门票价格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2)拒绝交易行为,比如一些搏击联盟或者俱乐部利用其支配控制赛事的优势地位,以较低的劳动报酬长时期控制搏击运动员,以排斥就业相威胁阻碍其发展,进而达到其拒绝交易的目的;(3)独家交易行为,比如在搏击赛事转播权买卖、赛事冠名赞助商选择方面,通过签订一个长期性的合同,保证在长期时间范围内获得排他性的权利;(4)搭售行为,比如一些搏击俱乐部在出售赛事门票时强行搭售纪念品、饰品、拳套、帽子等赛事周边产品,或者以优惠、打折等籍口搭售其它场次比赛门票,此类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 .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垄断协议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4]。搏击运动最大的魅力在于其紧张、刺激的过程中充斥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果兩名运动员实力悬殊,则这种不确定性就大打折扣,为了保证搏击比赛的这种不确定性,就必须保证竞争性平衡。但是各搏击联盟和俱乐部之间为了防止搏击运动员的薪资过高而导致财政恶化,就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拳手自由流动,产生了联盟、俱乐部间的横向垄断协议。但是这种限制有时候却极大的打击了搏击运动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搏击运动的发展,比赛的精彩程度和可观赏性就大打折扣,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现在的网络技术高度发达,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联盟、俱乐部往往以独占许可的形式集中出售所有赛事的转播权给极少数的电视转播商和网络转播商,这种行为又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包括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这种广义上的经营控制型合并[5]。事物在最初的发展萌芽状态, “抱团”能够凝聚合力,助其快速成长,当具备一定规模后,却需要出现竞争对手,防止其肆意发展,破坏“生态平衡”。搏击赛事经营者集中行为主要体现在搏击运动联盟的扩张合并方面,一般通过并购使得优势联盟或俱乐部能够控制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联盟或俱乐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但是这种垄断行为却严重的破坏了搏击运动的原有魅力,使得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变得可以人为操控,原本悬念丛生的搏斗更像是一场舞台剧,失去了公正性的比赛, 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搏击运动的长足发展。

4.行政垄断行为

一般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并在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6]。而职业体育协会是领导体育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是我国体育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7],其重点在于对职业体育竞赛活动进行组织,维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并制定相应的协会规程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8]。但是我国的职业体育协会却难以避免的具有行政机关的色彩,比如中国武术协会,实际上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是一体的,俗称“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不可否认的是, 职业体育协会在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中有不可磨灭的功劳。我国的搏击运动起步较晚,目前处于发展上升阶段,离不开国建体育总局、中国武术协会的大力支持,但随着搏击运动在我国的深层次发展,这些协会在职能作用的发挥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直接干预市场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发布政策、制定规章制度等抽象行政行为,诸如制定相关限制竞争的政策性文件、插手各搏击俱乐部和职业搏击联盟的市场行为、不合理的限制专业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等行为均归属于行政性垄断。随着搏击运动市场的不断成熟, 行政垄断行为限制了搏击赛事的发展壮大。

三、保障我国搏击运动事业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构想

1.坚持以市场竞争为主导,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

全社会共同参与办体育,就是要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以反垄断相关法律为规范,重点协调好竞争与发展的问题。我国的搏击产业与足球、篮球、乒乓球等项目相比起步较晚,在职业化发展道路上也步履阑珊。国内发展竞争压力大,与国际同类体育项目规模质量和条件(体育博彩)上也存在的较大差距,极大限度的抑制了我国搏击赛事品牌的国际竞争力[9]。为了突破当前搏击产业的发展瓶颈,各赛事品牌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打造多元化、个性化赛事。更重要的是,专业散打、拳击、搏击运动队要向地方、向企业、向社会开放,走商业化、职业化搏击产业之路,当前社会高速发展、观念更新日新月异,搏击产业需要市场经济的不断刺激,高水平的专业搏击运动员不断进入商业赛事,能极大的提高搏击类赛事的收视率和影响力,通过“造星”,带动搏击运动周边产业发展,刺激更多的人进入搏击产业消费市场。同时,对于商业价值开发潜力比较大的赛事品牌,政府应当支持其通过适当的商业开发增加其收入,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其发展,增加其影响力,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循环。尊重各俱乐部的自我治理功能,充分保障市场自由定价,发挥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

2.政府加强市场监督,引导搏击赛事项目良性发展

在充分保障搏击运动产业市场化的前提下,为促进搏击运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止搏击赛事品牌间出现恶性竞争等垄断行为,推动我国搏击事业向着国际化、专业化发展。政府要以“守夜人”的角色发挥其管理市场和调节市场的功能, 应当注意的是,政府是制定规则的人, 要充分发挥“一双柔和的手”去规制、盘活市场竞争。政府作为权力机关与其他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应当冲到第一线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而是站在一个更高的台阶上去“观摩”市场主体竞争,并适时的调整其过限行为,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从宏观层面上把控全局。

同时也要考虑到,当搏击运动市场自身发展难以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时, 政府适当的干预是合理且必要的。比如政府可以基于体育的公益属性,通过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和税收义务, 支持和扶助一些资源较少、发展较慢的特色项目,实现资源的二次调配,既能鼓励武术搏击事业百花齐放,也是促进体育强国建设、保证武术文化事业蒸蒸日上的有效举措。

3.明确武术搏击类行业协会的社团性质,革除行政垄断的源头

公共权力与利益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利益是行使权力的目标,权力是创造利益、获取利益的有效的手段[10]。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对于利益的追求,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不惜借助其享有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而造成腐败。毫无例外地,中国武术搏击类行业协会也需要去行政化改革,以破除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各种可能性,确保自由搏击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不同需求尽可能得到满足,进而推动我国武术搏击类运动市场健康发展。

坚持行业协会的社团性质,就是要充分发挥广泛参与、民主决策。行政化的行业协会,多数决策是在少数管理者开会研究中决定的,很难考虑到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这种决策方式是不靠谱的、片面的,也是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解决之道在于明确武术搏击类行业协会的社团性质,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时保障市场主体参与,共同决策,利用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利益纷争,有效实现武术搏击类赛事管办分離,从根源上铲除行政机关限制搏击市场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

4. 完善反垄断立法规制,建立搏击类赛事反垄断相对豁免制度

职业体育产业既要致力于发挥市场竞争手段在配置稀缺资源时的作用,又要在统筹相关主体间利益时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11]。搏击运动产业的快速、有效发展,既需要反垄断法律体系规制下的健康成长,也要实现搏击联盟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反垄断法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一项产业在发展之初,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联合在一起,却有利于快速做大做强,形成市场竞争力。波斯纳曾提出:“竞争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垄断可以增进效率,就应该容忍垄断,甚至鼓励垄断。”[12]所以当前我国的搏击运动产业,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反垄断法豁免。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多元化的,但是对于经济效率的考量具有一定的优先性。[13]我国搏击类产业还处在需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扶持的阶段,要平稳健康,更要快速发展。因此,搏击类产业的发展与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我国搏击产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必须建立在阶段性和合公共利益性的框架内进行豁免,是一种相对的、有条件的豁免, 既能满足搏击产业蓬勃发展,又不逾越法律红线。

四、结语

我国的搏击类运动产业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这其中既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法律保障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文化产业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机遇,特别是2019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以来,体育强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搏击运动产业更凸显出了蓬勃的生命力。搏击运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支持,更离不开反垄断法律规制,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能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良好竞争环境,是搏击运动产业走上专业化、商业化、国际化的必由之路。通过积极发挥政府机关的指导与服务作用,坚持自由竞争理念、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 ,明确武术搏击类行业协会的社团性质、实现赛事管办分离,完善反垄断立法规制,建立搏击类赛事反垄断相对豁免制度等措施,推动搏击运动事业向着市场化、商业化不断迈进, 中国搏击事业必将在世界武坛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1]马国顺.职业搏击赛事运营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22):21-22

[2]《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M].第二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33

[3]《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M].第二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38-240

[4]《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M].第二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42-244

[5]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69

[6]鲁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7]刘次琴、金育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业体育协会发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4):452

[8]王汉林. 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9]刘思言. 我国职业搏击赛事运营现状及对策研究—以“FF 信赢天下”赛事为例[D].成都:成都体育学院,2018

[10] 张迪.论公共权力与利益的关系[J].云南社会科学,2003,5:38-40

[11]理查德·A·波斯纳[美]著,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0-31

[12]张兵.职业体育竞争平衡的经济社会学分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2,1:6-11

[13]焦海涛.社会政策目标的反垄断法豁免标准[J].法学评论,2017,4:124-138

作者简介:牛云生,出生日期:1986.12,男,汉族,籍贯:甘肃庆阳,职称:讲师,学历:大学本科,兰州大学研究生在读,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警务技能战术

猜你喜欢

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共享经济环境下空间共享的定性及法律规制
探析网络预约车类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保护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