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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恩格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阐发

2021-06-08彭秋尧

学理论·下 2021年4期
关键词: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家庭

彭秋尧

摘 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深刻展示了恩格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贡献与发展。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贡献与阐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恩格斯通过对同时代典型国家观的“扬弃”从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起源观;其二是恩格斯以辩证逻辑阐发家庭变迁的二重动力以及家庭同氏族与国家的辩证关系,进而揭示了由氏族向国家演进的内生逻辑。在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重读与讨论这部马克思主义经典之作,在当下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历史唯物主義;辩证法;马克思主义

恩格斯作为马克思最忠实的战友,在1883年马克思与世长辞后,开始进行马克思遗留文本的整理、编辑与出版工作,其间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序言中恩格斯写道:“以下各章,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遗愿。不是别人,正是卡尔·马克思曾打算联系他的——在某种限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1]3可见,本书既是为完成马克思的遗愿,也是恩格斯对马克思还未来得及阐释的内容所做的努力。

该书的成书过程大约只用了两个月。这一方面得益于理论的发展。随着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于1876-1878年间陆续发表,这部被视作马克思主义百科全书的著作表明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理论走向成熟。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也对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具有开创性意义。恩格斯评价:“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1]3另一方面是当时对马克思主义的完善和阐释已变得非常急迫。在19世纪向20世纪过渡的二三十年间,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式有了巨大变化:机器大工业的生产转型尤其是自动化和流水线生产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造成巨大冲击;无产阶级不断在劳资矛盾中失去话语权;全球化使矛盾扩张。这使工人阶级内部对社会主义认知出现偏差。恩格斯正是在这样的理论与现实背景下,创作了该书。本文主要从内容完善与逻辑演绎方面展开讨论。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起源观

1.作为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

《起源》的题目中便直接点明了国家起源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有着极深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批判黑格尔颠倒的国家观,“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2],“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3]可见,国家是一个历史过程性概念。

国家作为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推动其产生的条件也同样具有历史意义。恩格斯回溯了历史上三次社会大分工后得出:“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他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1]188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游牧部落的分离并带来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1]180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使“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1]183最后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出现了第三次有决定性意义的大分工:一个根本不参与生产、如寄生虫般的阶级——商人出现了,一种“隐蔽的奴隶制”[1]195逐渐生发。三次大分工的历史也是私有制巩固和发展的过程,原本的共同体因私有制而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1]193。国家作为暂缓和控制不可调和矛盾的产物而注定是不稳定和阶段性的,也暗含资本主义国家必然消亡的内因。这一充满人文主义色彩的国家起源观打破了西方近代以来思辨式的国家观传统。

2.近代各国家起源观的比较

纵观西方国家观的发展,17、18世纪民族国家的出现与发展为这一命题注入新动力。启蒙运动使围绕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观念的国家观层出不穷。笔者选取了18、19世纪一些典型国家学说加以讨论,这一方面是便于开展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中心的比较,另一方面也因此时的国家观具有多元性与影响力。学界对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观分类尚无定论,有学者将国家观分为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温和国家主义、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至上主义与洛克、密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刘钊,2017),也有学者分类为契约主义、黑格尔国家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张学鹏,2017)。本文从各观点中抽出国家起源观加以分类,目的是讨论《起源》对其他国家起源观的“扬弃”。由此将国家起源观划分为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以费希特、黑格尔为代表的客观唯心主义和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历史唯物主义。

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国家观大多属于第一类,这也是在民族国家实际产生后的第一个理论突破,有学者评价“以世俗理性为指导,利用不同的思想资源,进行了新的社会设计和合法性的论证,并试图以这些设计方案重新塑造社会和国家”[4]。但这些思想大多侧重研究国家构成、职能和合法性问题,鲜有国家历史研究,所谓国家起源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个逻辑起点而非现实起点。无论是霍布斯的“问题的关键不是事实,而是权利”[5],还是洛克的互爱自然状态,抑或是卢梭明确其自然状态只是“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假设推理……是为了解释事物的性质”[6],都表明他们把原先自明的逻辑起点错当为历史现实而陷入历史虚无主义,如涂尔干指出的,契约论的社会“仅仅是人为的,某种程度上是任意的结合”[7]。自然属性的真实性应来源于历史,社会契约者的“错觉”引发了后继者的反思。

康德的历史观即体现了这种反思:“它(历史)却可以揭示出它们有着一种合规律的进程,并且就以这种方式而把从个别主体上看来显得是杂乱无章的东西,在全体的物种上却能够认为是人类原始的禀赋之不断前进的”[8],人类的发展历史就是在自然目的指引下从自然状态发展为自由状态即国家的过程。费希特的“法权国家—文化国家—民族教育国家—理性王国”的观点体现出的重史传统也启发了黑格尔“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观点。二者都将国家作为精神实体的化身,后者更指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9]国家作为绝对精神的化身是一切社会历史趋向的目标。但其颠倒的国家观错把观念当作主体,使国家起源变为了国家概念起始的问题。

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在《起源》中得到充分阐发。恩格斯在批判历史虚无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国家起源观的同时也继承了部分传统。其一是将家庭作为国家演进的源头,卢梭的“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10];休谟曾说道:“国王安居于他的臣民之中,像父亲生活在自己的孩子之中一样。”[11]这都体现了家庭与国家的密切联系,而《起源》也继承了这种西式的“家国”观。其二是继承重史传统,恩格斯并没有笼而统之地设定一个自然状态,也没有提出一个超验的国家概念,而是借助人类学在新大陆的实地调查与历史学在旧大陆的文献和考古资料加以阐发:他首先根据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将历史分为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又为明晰生产资料水平的影响,将每一时代分为低、中、高三个阶段;之后以易洛魁氏族的资料引出三种典型国家起源形式;最后他总结并揭示了“社会分工—财产分配—阶级分化”的社会演进逻辑,使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起源观被进一步系统化。

二、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逻辑阐发

1.从自然辩证法到社会历史辩证法

恩格斯本人对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辩证运动的性质和规律十分感兴趣,体现在他自1873年后开始的《自然辩证法》的写作。《起源》虽主要为完成马克思的遗愿,但其表达与内在逻辑仍是恩格斯式的。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是:“辩证法的规律就是从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的历史中被概括出来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的思维本身最一般的规律。”[12]自然辩证法的应有之意集中于自然界的规律,但更值得关注的还是其社会历史属性,即揭示人与自然关系客观规律性的辩证法,而所谓“社会历史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人化自然辩证法”[13]。可见,恩格斯辩证法的总观点是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

2.家庭变迁的二重动力与国家的起源逻辑

恩格斯开篇对人类文明社会的分类就已为辩证逻辑埋下伏笔。他对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的划分被具化为氏族制度向国家的演进。家庭是变迁的中介和见证者,其演变因素同氏族和国家深刻相关,进而影响和改变后两者。下面将讨论恩格斯写作的辩证逻辑。

恩格斯对以两性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到专偶婚制的家庭变迁做了细致考察。首先应明晰家庭变迁的动力问题。在恩格斯看来,传统的家庭变迁动力主要集中在动物本能说、宗教说、法律说和道德说。其一是二位一体的动物本能说与道德说,因为“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有某种价值——但只是反面的价值而已。”[1]34而他对道德的批判表现在他对这种人类自诩文明的讽刺上,“如果严格的专偶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么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绦虫了”[1]32。其二是对宗教的批判,他直接指出在当时,无論是何种信仰的国家,婚姻都是“权衡利害的婚姻”[1]76,“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1]76而新教的婚姻只是“符合新教伪善的精神”[1]76。其三是对法律的批判,恩格斯从法律缔结上揭示其虚假与不平等,“而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是自愿缔结。”[1]78法律本质性的压迫与剥削关系“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1]78。在抛弃了传统的四种判设后,恩格斯转向历史和社会事实领域。

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人类学资料结合后,他得出了家庭转型的生物性与社会性二重动力。恩格斯指出:“群婚制度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一方面是专偶制,另一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1]71。群婚制是人类处于捆绑着大量无序性关系的原初状态,随着社会规范的确立,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过渡。对偶婚制时期发生了“人类所经历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1]58的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这是由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出现推动的私有财产确立和继承制构成的二重动力的统一。集生物性与社会性于一体的专偶制家庭是最高家庭形态,但其矛盾仍无法调和:男性对私产的绝对占有使他们为保障社会性支配而建立起男性统治的法律、宗教与道德,以剥夺女性的生物性权利。恩格斯基于此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即财产公有,女性回归公共事务,使“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育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1]81。作为生物性与社会性矛盾集合体的专偶制也将被完全消除,上升为真正的个体婚制。在辩证统一的生物性与社会性二重动力推动下,家庭实现了由历史向未来的演进。

恩格斯将氏族与国家分别置于历史的两端,他在列举了雅典以纯粹氏族制度内部演化出国家、古罗马以外部势力对贵族制度的推翻而造就国家和德意志民族以征服外部领土而产生国家三种形式后说明了家庭的重大历史作用,这体现在家庭同氏族与国家的辩证关系上。

氏族制度是“群”的表现,恩格斯指出:“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1]110,因而群与家庭相对立。在对偶婚制末期出现了一种过渡性的家长制家庭,也预示氏族制度的瓦解,“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料理家务失去了它的公共性质”[1]79。现代意义上家庭的发展意味着氏族制度,即“群”的消亡。这也与家庭变迁的社会性动力密切相关,如马克思指出:“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1]183另外,专偶制家庭产生于家长制家庭的财产转移、分化与私占。在此之前家庭必然依附于氏族制度,二者对立统一。

恩格斯还将这种辩证关系运用于“家国关系”中。家庭首先与国家是同构的,这种狭义的同构指男女对立对应阶级对立,“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1]80。而男性统治也代表资产阶级的剥削,女性的反抗预示着无产阶级的斗争;其次是专偶制家庭标志男性统治达到顶峰并有与之匹配的国家制度。但国家中资产阶级家庭又与无产阶级有本质差异,恩格斯曾嘲讽:“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1]51无产阶级没有任何私产,“男子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1]77,其婚姻才是真正的专偶婚。

恩格斯在《起源》中运用辩证逻辑将静态的历史材料变为由生物性和社会性矛盾推动的从氏族向国家演进的过程。

三、《起源》的理论价值与时代意义

《起源》初版发行于1884年,在其问世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仍被学习和讨论。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重读这部经典之作,也应思考此书在当下的理论价值与时代意义。

《起源》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其对传统国家起源观的超越、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阐发和以辩证逻辑重构的历史过程,都显示出其理论价值,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帮助反思与讨论“马克思—恩格斯问题”。《起源》内涵有马恩思想间继承与发展的复杂关系,为研究“马克思—恩格斯问题”提供参考。二是学习借鉴马克思主义的学科综合方法。马克思生前撰写的《古代社会》的读书摘要启发了恩格斯,两人对人类学资料的兴趣使其成为发展唯物史观的重要借鉴。《起源》中多学科的资料呈现和多研究方法的综合值得学习。

《起源》除了文本层面的理论价值,还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一是在加强国家力量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首先,国家的职能是以强力缓和社会冲突,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强力运行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其次,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实施国家强力提供支持。再次,要关注变化着的国际局势,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力量的立场,不断提升我国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影响力。

二是在当代婚姻家庭建设方面。恩格斯揭露并批判资产阶级以利益为目的的虚伪婚姻关系,而主张婚姻应建立在爱情基础上,当今也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导向,在婚姻关系上,强调女性平权。首先在婚姻制度方面提倡一夫一妻制,以確立平权基础;其次提倡将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在教育、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提升女性社会公共权利;最后要加强正向引导,为提升女性权益提供话语环境。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5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

[4]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J].中国社会科学,1996(3):79-103.

[5]Hobbes, T. 1996. Leviathan[M]. Ed. By Richard T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90.

[6]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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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53.

[10]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5.

[11]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59.

[1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于光远等,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75.

[13]俞吾金.自然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辩证法?[J].社会科学战线,2007(7):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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