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调查研究
2021-06-08丁斐然才让塔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丁斐然,才让塔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一、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现状概述
(一)调查背景
传统刑事司法中对于犯罪人的研究较多,占据主导地位。相对地,如何对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保护则不怎么受到关注。[1]这一现象随着上世纪50、60年代英国刑罚改革家玛格丽·弗莱(Margery Fry)发表《被害人之正义》才被逐渐打破,由此首开被害人保护之先河。[2]此后,以新西兰和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建立起了以物质救助为主要内容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直至1985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重新发现并保护被害人”才成为了一种世界性潮流,[2]50
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践起步较晚,在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之前,刑事被害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也没有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等一系列司法权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使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终于步入正轨。但是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如何解决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何得到救助,在制度中仍是空白。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政法委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针对经济困难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后,全国各地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陆续展开。[3]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极大地加速了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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