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惩戒,科学把握尺度与温度
2021-06-06王晓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3期
王晓晨
扰乱课堂秩序、欺凌同学……遇到这样的学生,教师该怎么办呢?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的出台,旨在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为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标准。
《规则》是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学校和教师可以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呢?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教育、扰乱课堂秩序、言行失范、实施危险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三类: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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