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退向未来”:全球气候政治的伦理反思

2021-06-04赵斌

当代世界 2021年5期

赵斌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全球气候政治;全球气候治理;新兴大国

【DOI】10.19422/j.cnki.ddsj.2021.05.005

1985年,好莱坞著名科幻影片《退向未来》(Back to the Future)上映,[1]引发人们以传统和反思方式思考未来命题。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全球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焦点议题。显然,气候环境问题具备全球公共问题属性,且其现实危机甚或未来风险一旦超越单纯的自然/科学范畴,而与政治、社会、经济等要素相互交织演化为全球气候政治,则可能进一步强化其集体行动难题的色彩。作为问题解决路径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一度失灵,遭遇困境。因此,有必要从公平正义的高度对全球气候政治进行伦理反思,探索全球气候善治实现的可能愿景。

全球气候政治:一项集体行动难题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属于大多数人的公地(Commons)通常最少受到爱护,因为人们往往只关心个人所得而忽视公共利益。[2]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描述的自然状态中的人,为寻求自己的利益而相互厮杀,[3]也反映了这种公共问题。

1833年,威廉·福斯特·劳埃德(William Forster Lloyd)提出,公共财产会被不计后果地使用。[4]1954年,斯科特·戈登(H. Scott Gordon)则在其经济理论研究中描绘了一幅有关公共财产的生动画面:“属于所有人的财产就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这句保守格言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财富将不会被任何人珍惜。如果有人傻傻等待合适时候再来享用这些财富,那么他们将会发现,这些财富早已被别人拿走……还在海洋中的鱼对渔民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假如他们今天不打鱼,那么就不能保证明天这些鱼是不是还在。”[5]1965年,制度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乐观的群体理论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群体理论认为,如果某一群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者能使所有群体成员获利的共同目标,那么只要在这个群體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他们就将采取行动实现这一共同目标。但在奥尔森看来,“理性的、自利的个体恐怕并不会为所谓共同利益采取行动,除非该个体所在群体当中的人数极少,或存在强制和特别手段来迫使个体来为群体的共同利益效力。”[6]换言之,只要能继续零成本获得公共产品带来的福利,行为体就不会产生为公共产品供给而自愿奉献的动机。

1968年,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悲剧》的著名文章,认为:“在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每个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趋之若鹜。每个人都被锁定到一个系统,这个系统迫使他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无节制地增加牲畜;到头来毁灭就是所有人的目的地。这真是一个悲剧。”[7]这意味着,任何涉及共同使用稀缺资源的情境都会伴随着环境退化,“公地悲剧”一词因之成为一个隐喻,象征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公共问题,如环境问题与国际合作等任何涉及公共资源的事件,都可能产生“公地悲剧”。[8]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全球气候政治其实也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难题(“公地悲剧”)。

那么,如何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集体行动难题,从而维护环境安全?西方国家大概有三种主要的应对路径:政府路径、市场路径和自主治理。

一是政府路径。由于存在“公地悲剧”,环境问题难以通过合作来解决,因而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政府,甚至可以说“只有悲剧性地将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可能避免公地悲剧”。[9]换言之,“如果想要避免走向毁灭,人们就必须臣服于外在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霍布斯的‘利维坦。”[10]进而,有学者认为强有力的政府对实现生态控制而言是必要的,因为假如无法寄希望于私人对公地的维护,那么就需要公共机构、政府或国际权威的外部管制;倘若经济效益来自对公共财产资源的开发,那么这类资源也应受到集中控制和管理。[11]

二是市场路径。这种路径要求在有公共资源的地方强制实行私有财产权制度,因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的经济分析还是哈丁的公地悲剧论”,都说明避免悲剧的出路在于终结公共财产,并建立起私有财产权制度取而代之,否则“若资源仍是公共财产,我们就会被囚禁于无法改变的毁灭之中”。[12]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私有制象征的竞争性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竞争性市场一旦形成,个体不管是否为建立和维系该市场付出,都可以自由利用该市场。如果没有各种公共制度作为基础,那么显然任何市场都不可能持久。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公共的与私有的制度往往是相互依赖的,而并非如理论分析时这般泾渭分明。[13]

三是自主治理。无论是政府路径还是市场路径,都讨论了新制度安排何以产生以及如何监管,但仍无法有效应对新制度的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等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提出了自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分析框架,即通过清晰划界、因地制宜的占用与供应规则、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参与者能参与规则修改)、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嵌套式企业等8项具体设计原则,激励公共资源占有者自愿遵守并相互监督,从而使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得以延续和演进。[14]

全球气候治理失灵与实践困境

全球气候政治呼唤全球气候治理,以期有效应对和规避全球气候变化风险,并尽可能地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一度失灵、亟待重塑。

第一,全球化和现代性危机反衬出市场和政府失灵,加剧了气候变化的全球风险。为化解全球气候变化公共问题这一集体行动难题,西方国家大多采取市场路径和政府路径。但是,这些治理路径在资本主义危机(尤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2016年的英国“脱欧”闹剧)和全球化负效应(如移民/难民危机)之下难以避免地走向失灵。同时,从治理主体的广度和参与多元化趋势来看,全球气候治理迫切需要跨越主权民族国家的藩篱,实现某种超国家治理甚或全球合作,而这显然又带有某些后现代色彩,有可能与现代性之间构成关系紧张——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引入,势必对原有的社会模式乃至大众心理文化等造成全方位冲击。[15]

第二,全球气候机制失调与制度建构失灵。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涉及主权民族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且前者仍占据着决策的中心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全球气候机制协调和制度的重构有赖于对国家间政治的超越,即通过全球治理机制(如2015年签署的《巴黎协定》)来管控工业化进程背后的全球风险。然而,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到2015年在巴黎举行的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及至2019年在马德里举行的第2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可以看到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成效十分有限,并且主要集中于中国、巴西、印度和南非等少数新兴大国的国家政策和治理层面。新兴大国正能量的凸显,恰恰反衬出长期由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低效。再如《京都议定书》,该机制并没有阻止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增多。所以相比其雄心而言,《京都议定书》是难言成功的。[16]

第三,全球气候治理的合法性危机。从社会生态学视角来看,全球气候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反映了全球环境正义问题,资本主义式的全球治理以社会生态议题来掩盖其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破坏。也就是说,所谓的“专家知识”(Expert-Knowledge)是颇令人怀疑的,我們应当将人类社会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将自然视作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动员国际社会重拾对环境议题的正确认识,授权给以往的无权者(Empowers the Disempowered),将应对社会生态不平等置于环境议程的首要地位。比如,欧盟提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特别是其中的碳补偿机制)等具体方案的合法性存疑,因为其所从事的碳交易很可能会纵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17]

第四,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和理念滞后于全球气候政治变化。滞后的治理规则和理念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只能导致全球气候治理赤字的出现。具体而言,治理规则滞后于权力结构、安全性和相互依存态势的变化;治理理念的滞后则在于,一元主义治理观、工具理性和二元对立等思维定式使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间很容易产生对立认知,从而难以就气候问题达成真正公平合理有效的全球协议。[18]如此一来,在现有的治理规则和认知框架下,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等同于新殖民主义,因为这种治理会为高消耗产品出口进行辩护(这些产品往往由中心国家或地区流向边缘国家或地区),如欧盟提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就强化了这种新殖民主义逻辑,使得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碳减排(措施),却给发展中国家强加了成本,甚至主权也被侵蚀。

在此背景下,世界政治成为国家、市场和社会这三种力量的竞技场。[19]然而,主权民族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仍无可替代,即便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上升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力量的式微。以印度为例,为应对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该国通过由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主导的跨政府秩序(Transgovernmental Order)形成跨政府网络,进而实现一种特定环境议题上的国际治理,但这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跨国或全球治理。[20]

通过如上分析,不难发现在全球气候政治发展变化的背景下,全球气候治理善治实现的难度较大,并且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和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新兴大国对全球气候政治的有效参与不足。因历史原因,目前全球气候政治格局仍由西方国家主导。虽然新兴大国在全球气候政治领域出现了群体化发展的趋势,但其对全球气候政治的有效参与依然存在不足。

新兴大国广泛参与全球气候政治多边机制可以为其在政治磋商与经贸能源合作(IBSA)论坛、二十国集团(G20)、金砖国家(BRICS)等平台上讨论气候议题提供多种渠道。然而,除了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组成的“基础四国”(BASIC)这一群体化机制,新兴大国对全球气候政治的有效参与明显不足。特别是由于七十七国集团(G77)内部的分歧与分化,以及中国、印度、巴西、南非、俄罗斯等各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差异,使得目前新兴大国在气候政治领域的“抱团打拼”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便是较为显著的成就,也仅见诸“联合声明”和例会(如“基础四国”部长级会议等)以及对联合国层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的一再重申。换言之,新兴大国对减排、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具体议题的有效参与仍有待提高,在全球气候政治领域群体化发展的制度化水平也有待提升。同时,新兴大国群体化“俱乐部式”多边合作的不足,也部分地反映了气候治理国际合作的困境。

第二,应对气候变化与国家发展之两难。对于全球气候治理及其发展趋势不能盲目乐观,因为新兴大国仍面临着双重难题——国家发展和气候变化应对。对这两大难题稍作反事实推理就可发现,即便让已成功实现工业化的传统大国来解决其中的任何一个,恐怕也绝非易事。更何况西方传统大国的工业化迷思,正是建立在19世纪末以来全球产业转移的基础之上;新兴大国的崛起亦发轫于西方世界所主导的现当代国际体系中,并在一定时期内仍受既有国际秩序和国际规范的制约。

新兴大国说到底仍是发展中国家,在核心技术、能力建设乃至资金来源等方面仍须借助发达国家支持,因而同步应对和承担全球气候治理责任并非客观。新兴大国在全球气候政治领域的群体化趋势,本身就印证了应对气候变化与国家发展两难而不得不“抱团打拼”,以期在全球气候政治博弈中尽可能实现国家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之“双赢”。反之,新兴大国在全球气候政治领域群体化的发展和上升与否,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国家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关系的影响,即“双赢”效果明显则其群体化“抱团打拼”态势可能进一步延续,反之则可能陷入分化窘境或停滞不前。尽管气候变化风险本身会对新兴大国的国家发展造成冲击,但在可见的将来这些国家较为优先的战略考虑恐怕仍是发展。

第三,大国之间的矛盾分歧尚存。大国在气候治理方面缺乏政策协调,是全球气候治理窘境频现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新兴大国面临传统大国在气候问题上口惠而实不至的 “外患”。2019年底于马德里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5次缔约方会议(COP25)在经过两天的加时谈判后,各国仍无法就《巴黎协定》最核心的第六条实施细则达成一致。传统大国已经享受了发展红利,却企图逃避历史责任,某些长期以气候治理先锋自居的传统大国明显缺乏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的意愿。同时,气候治理与经济政治因素挂钩,导致新兴大国与传统大国之间容易产生矛盾。例如,有关“国家自主贡献”的边界如何界定,巴西与欧盟一度尖锐对立。

另一方面,新兴大国彼此之间亦存在步调不一的“内忧”。新兴大国群体成员的发展阶段与水平迥异,而国别治理成本差异自然导致谈判诉求和态度不尽相同。新兴大国之间也难以完全搁置分歧并将气候政治互动引向高水平的新兴大国群体内合作,而将气候治理作为政治博弈的工具无疑是对集体力量(如BASIC/BRICS)的损耗。显然,在气候治理的诸多议题上,“基础四国”依然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制约了“基础四国”间的深入合作。

全球气候政治的公平正义

如果说全球气候治理是为实现全球气候政治发展而“积跬步”或“积小流”,那么探寻其中的公平正义则成了令人向往的理想彼岸。公平正义(Equity and Justice)意味着不对其他国家和其他人附加额外的伤害,并尽可能将对脆弱个体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21]在气候变化议题上,有关国际公平和正义的解读至少有六种:权利(Rights)、因果(Causality)与责任(Responsibility)、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康德伦理学(Kantian Ethics)、罗尔斯正义论(Rawlsian Justice)、无偏颇(Impartiality)。[22]

权利指的是面对气候变化风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如果任何有关气候变化责任的所谓“科学”预测和权责分摊忽略了这种生存权,则显然有违公正公平。因果与责任是公平正义的构成基础,即人为气候变化风险是由谁造成的,那么最终也应由谁来承担。[23]功利主义则认为有关气候问题的利益和责任分摊应使行动结果最优化,比如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进程、承认气候变化责任并且援助那些可能遭受气候变化风险的其他国家。换言之,气候变化权责分摊应有助于实现全人类福利最大化。[24]康德伦理学则坚持“人是目的而非手段”,[25]倘若气候变化的一些责任分配以有违自由意愿的方式施加于一些国家,那么这种责任分配显然是有失公正的。罗尔斯正义论认为所谓的权责分摊可能来源于“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下的利己主义“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26]具体到全球气候政治当中,则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立场严重失衡,比如小岛国面临的气候变化风险虽然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但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气候行动或援助仍十分有限,因此小岛国等弱势群体仍处于“自然状态”。无偏颇则要求对公平公正进行合理评估,诸如美国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提供气候援助,不在于这是否属于美国的利益范畴,而在于就公正而言美国不应拒绝。[27]

显然,人为气候变化尤其是全球变暖而导致海平面上升可能给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带来灭顶之灾,这无异于是对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否定,意味着这一进程给人类生存带来了非预期后果——自我毁灭。鉴于气候变化风险及与之相关的危机意识,小岛国如其群体联盟“小岛屿国家联盟”(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中的“联盟(Alliance)”标签所揭示的,共同命运感极强;而最不发达国家同样以弱者姿态频现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一方面,这些弱国或小国的存在及对“无可谈判的生存权”的呼吁,侧面反映了全球气候政治公正的缺失;另一方面,维护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成了争取当今世界政治道义制高点的必要课题。当然,与气候变化集体行动难题和全球气候治理失灵相似,全球气候政治公正的实现路径同样布满荆棘。

捍卫全球气候政治的公平正义,既是一项有赖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也是确保全球气候治理善治和全球气候政治发展航向的伦理遵循。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深刻指出,“只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人类必将能够应对好全球气候环境挑战,把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留给子孙后代。”[28]

结   语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以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了国际社会难以规避的焦点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却长期徘徊、停留、挣扎于国际政治矛盾和斗争中。事实上,实现全球气候治理善治和全球气候政治发展的根本出路仍在于全球气候公正。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新兴大国与传统大国之间、新兴大国内部的矛盾与分歧。历史与现实反复证明,面对气候变化这一共识议题,没有国家可以置身事外。正如习近平主席在4月22日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所强调:面对全球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困难,国际社会要以前所未有的雄心和行动,勇于担当,勠力同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总之,面对人为气候变化及与此相关的诸多世界政治难题,或许“退向未來”,进行必要的伦理反思,促进自然的和谐与人的复归,方能为复杂的困局提供些许解决思路。

【本文是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时代中国气候外交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9CGJ04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问题

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甘冲)

[1] 又译作《回到未来》,学界常以“退向未来”或“回到未来”为题,反思现实与未来政治之间的张力。“退向”在中文语境中似更有一种“后退”的无力和苍凉感,但从政治伦理来看,“退向”工业化的反面,希冀实现人与自然的复归,为世界政治的发展表达出了一种谨慎希望,并努力迈向更好的未来。相关研究参见John Mearsheimer, “Back to the Future: Instability in Europe after the Col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15, No.1, 1990, pp.5-56;葛汉文:《“退向未来”:冷战后德国地缘政治思想刍议》,载《欧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19-139页;宋明炜:《回到未来:五四与科幻》,载《现代中文学刊》2019年第2期,第117-119页;达巍、周武华:《回到未来:2020年美国大选与中美关系的机遇》,载《美国研究》2020年第6期,第32-44页。

[2] Aristotle, Polit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46, p.1261b.

[3]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 Power of a Common-Wealth Ecclesiasticall and Civil, London: Andrew Crooke, 1651, p.77.

[4] William Forster Lloyd, “William Forster Lloyd on the Checks to Populati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6, No.3, 1980, pp.472-496.

[5] H. Scott Gord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 The Fishe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62, No.2, 1954, p.124.

[6] Mancur 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2.

[7] 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Vol.162, No.3859, 1968, p.1244.

[8] Duncan Snidal, “Public Goods, Property Rights, and Political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23, No.4, 1979, pp.532-566; Duncan Snidal, “Coordination Versus Prisoners Dilemma: Implic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gime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9, No.4, 1985, pp.923-942; Rick Wilson, “Constrains on Social Dilemmas: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Annuals of Operations Research, Vol.2, No.1, 1985, pp.183-200.

[9] William Ophuls, “Leviathan or Oblivion,” in Herman E. Daly, ed., Toward a Steady-State Economy, San Francisco: Freeman, 1973, pp.228-229.

[10] Garrett Hardin, “Political Requirements for Preserving Our Common Heritage,” in H. P. Bokaw, ed., Wildlife and America, Washington, D. C.: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1978, p.314.

[11] David W. Ehrenfeld, Conserving Life on Eart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322; Ian Carruthers and Roy Stoner, “Economic Aspects and Policy Issues in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World Bank Staff Working Paper, No.496, 1981, p.29.

[12] Harold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No.2, 1976, pp.347-359; O. E. G. Johnson, “Economic Analysis,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Land Tenure System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5, No.1, 1972, pp.259-276; Robert J. Smith, “Resolving the Tragedy of Commons by Creating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 Wildlife,” CATO Journal, Vol.1, No.2, 1981, pp.465-467.

[13] Elinor Ostrom,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5.

[14] 趙斌:《全球气候治理的“第三条路”?——以新兴大国群体为考察对象》,载《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4期,第78页。

[15] Robert G. Dunn, Identity Crisis: A Social Critique of Postmodernity,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8, p.109.

[16] Pete Dickenson, Planning for the Planet: How Socialism Could Save the Environment, London: Socialist Publications Ltd, 2012.

[17] Andrea Baranzini, Jose Goldemberg and Stefan Speck, “A Future for Carbon Taxes,”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32, No.3, 2000, pp.395-412; David Pearce, “The Social Cost of Carbon and its Policy Implications,”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Vol.19, No.3, 2003, pp.362-384.

[18] 秦亚青:《全球治理失灵与秩序理念的重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第7-12页。

[19] J?rg Friedrichs, “The Meaning of New Medievalism,”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7, No.4, 2001, pp.491-492.

[20] Anne-Marie Slaughter, “The Real New World Order,” Foreign Affairs, Vol.76, No.5, 1997, p.184.

[21] Henry Shue, “Equity in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 in R. Odingo et al., eds., Equity and Social Considerations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 Nairobi: ICIPE Science Press, 1995, pp.385-392.

[22] Matthew Paterson, “International Justice and Global Warming,” in Barry Holden, ed., The Ethical Dimensions of Global Change,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6, pp.181-201.

[23] 同[21],p.386。

[24] Paul G. Harris, “Climate Change Priorities for East Asia: Socio-economic Impacts and International Justice,” in Paul G. Harris, ed., Global Warming and East Asia: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 London: Routledge, 2003, p.28.

[25] Immanuel Kant, The Moral Law, London: Hutchinson, 1948.

[26]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27] Chris Brow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New Normative Approach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81.

[28] 習近平:《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4月23日,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