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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质文物建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的践行和思考
——以张澜故居月台石刻为例

2021-06-04冯陆一郭建波

四川建筑 2021年2期

赵 凡, 樊 斌, 冯陆一, 郭建波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四川成都 610041)

预防性保护(Preventive Conservation)概念最早于1930年在罗马召开的第一届艺术品保护科学方法研究国际会议上提出,1963年意大利切萨雷.布兰迪在《修复理论》中对其重要性、必要性及目的进行了阐释,1972年《修复章程》和1987年《艺术品和文物保护及修复章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理论,目前预防性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的指导理念与方法[1-3]。

我国1995年国家科委《影响文物保护的环境因素及环境质量标准》和2006年科技部《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两项目的开展均体现了预防性保护理念的指导,经过长期不断探索与实践预防性保护已经发展到涵盖遗产保护、监测预警、防灾减灾、环境调控等诸多方面,尤其近年来被纳入了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国家战略的高度,并相继在一系列行业规范和规划文件中进行了具体阐释和明确要求[3-4]。例如2015年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12条“最低限度干预”中对预防性保护进行了解释,即“通过防护和加固的技术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灾害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以及灾后需要采取的修复措施的强度”;2017年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实现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

石质文物建筑是我国文化遗产主要类型,既包括单独构成主体建筑的石塔、石桥、石牌坊等,又包括附属主体建筑的石台基、石柱、石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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