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你抗你的,我判我的!”

2021-06-04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21年7期

罗书平

“检察院开始以审委会未告知检察院列席作为抗诉理由啦!”

“检察院抗诉:一审法院审委会研究案件未告知检察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人也不能免俗。看到网络上这类“标题党”,笔者也情不自禁要点开看个究竟——结果发现自己有被蒙骗的感觉:以“审委会研究案件未告知检察院”作为一审“程序违法”的“抗诉理由”确有其事,可二审法院在“驳回抗诉”的裁判文书中并未对此“抗诉理由”是否成立释法说理,更没有就此作出是否支持或是否采纳的结论。

不过,笔者还真得感谢这些网络文章作者。在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能够提炼出有关关键词,为人们按图索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和下载相关的裁判文书进行定点研究提供了方便——这毕竟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这份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北京顺义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被概述为四点,前三点属于实体方面的:“关键证据采信存在错误”“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第四点属于程序方面的,概述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可能判处无罪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未告知检察院列席,系适用法律错误。”……这就是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未告知检察院列席系适用法律错误”的“源头”。

可不知什么原因,北京三中院在“驳回抗诉”的裁定书中,除了在案件由来和控辩主张部分概述了抗诉机关“未告知检察院列席系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理由”之外,就再也找不到对这个“抗诉理由”是否成立和予以支持的任何文字,仿佛突然之间这个“抗诉理由”就蒸发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