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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学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浅析

2021-06-01牛雨涵邓恒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侵权网络教学知识产权

牛雨涵 邓恒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学校的教学是一种挑战,同時对促进网络教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机遇。如何在网络教学中避免侵权风险是学校、教师和教育机构共同关注的问题。通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网络教学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期给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以借鉴。

关键词:网络教学;知识产权;侵权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横行,打破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节奏。学生们无法到校上课,原定的教学计划难以进行。全国各地的学校和教师积极响应,全面开展网络教学,确保学生们在疫情期间能够实现居家学习,将疫情对于教学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此外,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也顺势改变培训方式,全面开展线上教育培训。各种线上教材、网络课程、在线课件等层出不穷。虽然网络教学、线上培训具有地点灵活、授课方便、资源共享等优势,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引发了诉讼纠纷。此外,由于网络教学内容往往需要用到教材、课件、图片、音频等,这些内容可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中的商业标识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因此在网络教学中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更为集中。

网络教学中存在的侵害著作权风险

1.网络教材的侵权风险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①等。在网络教学中,如果使用的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可能面对侵权的风险。

例如:在J出版社与L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J出版社经《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授权,合法出版了《2017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共八本图书,并根据与编写委员会的约定,独家享有八本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L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公司主办的教育网站上在线提供涉案图书的PDF扫描版,供公众下载阅读。J出版社以L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对上述八本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②因为,涉案八本图书上的署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该编委会中的14名成员全部与J出版社签订了协议书,授权J出版社独家取得本案八本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J出版社有权对侵害本案八本图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L公司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L公司的行为侵犯了J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L公司赔偿J出版社16万元的经济损失。

2.网络课件的侵权风险

除网络教学中使用的教材存在侵权风险外,网络课件也会存在侵权风险。例如:姜某诉管某某侵害著作权案就是因在网络教学中使用他人教学课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姜某为从事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的教师,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进行网络授课销售。2016年,姜某发现学员增长率明显低于预期,经调查发现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中,管某某将姜某2016年1月、6月和10月三期课程共98个文件打包出售。姜某认为自己的教学课程是根据多年教学和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蕴含了大量智力、体力劳动成果,管某某未获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姜某的教学内容通过网络销售,侵害了姜某对其教学课程享有的著作权。姜某认为,拥有著作权的网络教学课程包括辅导考试的课件和视频文件,并可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互动。虽然其内容的基础为国家统一的教材和历年考试真题,但与姜某从事的工作和教学经验直接相关,形成了完整的培训课程,属于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姜某对网络教学课程享有著作权。管某某未经姜某许可,将姜某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教学课程中的视频和课件打包后通过网络销售获利,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③。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被认定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网络教学需要借助网络进行,教学中所使用的作品也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因此,在网络教学中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与著作权人就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而《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共计十七项,如果只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其他权项,而没有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仍然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网络教学中存在的侵害商标权风险

网络教学中除存在侵害著作权风险外,还可能因为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引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商标法》规定,关于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也要考虑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除驰名商标外,注册商标权利人只能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终要以是否导致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

在Q大学诉某教育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④中,某教育集团就因在从事教育活动中,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含有Q大学Logo、标识字样的商标,被Q大学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本案中,Q大学拥有学校Logo、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某教育集团作为被诉网站的经营者,在该网站进行与教育相关的招商宣传中多处使用含有Q大学Logo、标识字样的商标,该使用未经Q大学许可。同时,某教育集团在使用含有Q大学Logo、标识字样的商标时,足以起到标明教育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属于Q大学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某教育集团在网站中使用含有Q大学Logo、标识字样的商标标志时,还多处出现“以Q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的表述,加之在教育相关领域,含有Q大学Logo、标识字样的商标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关公众看到上述商标时首先想到的是Q大学。因此,某教育集团的行为已经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Q大学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网络教学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风险

1.仿冒风险

当教育机构的字号或者商业标志等成为注册商标时,他人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志,即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此以外,教育机构未获得商标注册的字号或者商业标志,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也可能引发纠纷。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⑤。因此,当教育机构的字号或其他商业标志在教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时,即便该字号或商业标志并未获得商标注册,他人也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使用。

在W公司诉T公司和Y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⑥中,W公司认为T公司和Y公司在共同经营的网络课堂中使用“W课堂”作为网络课堂的名称,在网络课堂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多处使用与W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仿冒W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该案证据能够证明,W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T公司将被诉网络课堂网站中的版权所有信息标注为W公司,会使公众误认为该网站属于W公司所有或持有版权,但T公司和Y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网络课堂网站与W公司有关,故T公司和Y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虚假宣传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在从事网络教学的宣传过程中,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对课程的讲授者、网络教学服务的提供者等网络教学内容进行宣传,不得借助其他教育机构的声誉对教学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可能因为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前述W公司诉T公司和Y公司案中,W公司还主张T公司和Y公司在网络课堂网站“关注我们”栏目的介绍中虚构与W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求关注”板块中将W公司经营的“W校园”账号与T公司经营的微博账号列在一起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教学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防范建议

1.尊重他人著作权,依法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网络教学离不开的课件、教案、教材等通常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如果在网络教学中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则应事先征得许可,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另外,著作权人除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财产权外,还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因此,在网络教学中使用他人作品时,还应注意保护著作人的人身权利。对于教学过程或基于其他原因获取的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使用,而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方可公开发表该作品。同时,使用他人作品还应依法予以署名,并不得随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2.尊重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前进行商标检索

前文已述,在网络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能存在侵害商标权的风险。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同,商标权的获得是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因此,在网络教学中使用某一标志时,应当首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对该标志是否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进行检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驰名商标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在检索时主要检索教育、培训等与网络教学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是否有他人注册即可。对于经检索发现某标志已经被他人注册的,需要更换或者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3.尊重公平竞争秩序,诚信从事网络教学

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赖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合规、有序经营,网络教学领域作为“互联网+”发展中的新兴领域,应自始即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近年来,教育部联合其他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了《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意见,加强了对网络教学的监管与引导。从事网络教学的商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能为了吸引家长和学生,而借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不能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更多的生源,而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或从事将他人的教学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进行宣传等虚假宣传行为;也不应假借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以造成家长和学生的混淆,错误地作出选择。应通过加强自律,诚信教学,不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注释:

①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③(2017)京0108民初12687号民事判决书.

④(2018)京0108民初13255号民事判决书.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⑥(2017)京0108民初24520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翟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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