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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迈向共同富裕的路径分析
——基于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视角

2021-06-01

攀登 2021年1期
关键词:基尼系数支配差距

孔 涵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的最直接方式,是迈向共同富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现实举措。当前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有效结合,是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中国化的具体实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充分体现。

一、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之间的逻辑关系,马克思关于收入分配理论的思想内嵌于这一逻辑关系之中,收入分配是对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具体反映。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是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2]其中,分配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又包括消费资料的分配,并且整个生产过程是基于生产资料分配这一根本前提展开的。

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作为研究资本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工资、利润、地租等不同形式的收入进行分析,发现无论何种形式的收入,从根本上看都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其本质是劳动力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其中,作为起点的劳动价值论阐明了价值由谁创造的问题,而收入分配理论则是回答了如何对价值进行分配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家通过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获得大量收入并形成财富积累。

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主要包括资本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和未来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两大部分。通观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关于收入分配思想的论述,可以将其概括为:收入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劳动创造出可供分配的价值,如果没有新价值创造出来,分配就会失去来源。综合来看,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石,以劳动力商品理论、剩余价值论和资本积累论为理论支点,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科学的收入分配理论。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中指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并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制度是基于我国国情建立的科学的分配制度,但是在贯彻落实这一制度过程中,因为情况的复杂性和现实问题的多样性等原因,该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微观层面的收入差距扩大和宏观层面的分配结构失衡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明显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开的信息显示,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1015986亿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从国内生产总值规模来看,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按照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增速,我国有望在2030年之前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但是,通观目前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数据却发现,收入分配领域明显存在不公平问题,贫富差距较为显著。《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中国目前面临的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4]图1为2003—2018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统计学家科拉多·基尼(Corrado Cimi)在1912年提出的用于度量一个总体(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情况的指标。这一指标的取值介于0和1之间,当社会中每个人的收入都一样,则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此时基尼系数为0;当全社会的收入集中于某一个人手中时,收入分配即为绝对不平均,此时基尼系数为1。国际上普遍认为,当基尼系数小于0.2时,可视为收入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时,视为收入比较平均,在0.3-0.4之间时,视为收入相对合理或比较合理,在0.4-0.5时,视为收入差距过大,当基尼系数大于0.5时,则表示收入差距十分悬殊。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介于0.24到0.36之间。通过图1可以看出,2008年之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呈现出一路攀升的态势,在2008年达到阶段性最高值0.491,此后逐年缩小,在2015年跌至阶段性谷底,为0.462,此后出现反弹,2017年基尼系数为0.467,2018年为0.474。总体来看,近几年的基尼系数虽然略有波动,但各年份之间差距不大,且数值一直在高位徘徊。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的收入差距较大,贫富两极呈现出较大分化。

图1 2003—2018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

(二)地区差异明显,城乡差距拉大

表1对我国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对比。从表中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均获得较大增长。同2013年相比,2019年东部地区增长15780.5元,中部地区增长10761.4元,西部地区增长10066.1元,东北地区增长9477.5元。如果将西部地区视为1的话,通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出,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的相对差距在2013年至2019年间基本保持稳定,维持在1.7∶1.1∶1∶1.2左右,相对差距在这几年间呈现出缩小趋势。但是从绝对差距来看,这四个地区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东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处在四个地区中的最高水平,与其他地区间差距较大,尤其是东部和西部之间差距十分明显。其中,东部与西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从2013年的9739.4元逐步扩大至2019年的15453.8元。中部与西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从2013年的1344.9元逐步扩大至2019年的2040.2元。东北地区与西部的差距在2013年为3974.1元,2014年时达到高峰4228.3元,此后逐年下降,2019年为3385.5元,这主要与近年来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持续放缓有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中提到,“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5]就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来看,2013年至201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差别呈现出相对值缩小,绝对值扩大的特点。表2为2013—2019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对比表。通过比较2013年至2019年数据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城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就增速而言,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超过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而且城镇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值呈现出逐年缩小的态势,从2013年的2.81缩小到2019年的2.64。但是,与之相伴随的却是城镇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拉大的态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值从2013年的17037.41元,扩大至2019年的26338.13元。

表1 2013—2019年我国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 (以西部地区为1)单位:元

表2 2013—2019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对比

(三)税收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力度欠佳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倾向于选择通过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来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通过对收入不同的群体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税条件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税率,一方面可以调节过高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支持;对低收入者适用于较低税率则可以保障其日常支出,促进社会稳定。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诞生于1980年,此后这一税种不断丰富和完善,近年来,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改革也成为我国财税领域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针对综合所得部分,税率共设7级,从3%到45%不等,免征额调整为每月5000元。设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希望通过这一税种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但是,通过对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发现,在“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虽然进一步上升,但也仅维持在6%至7%左右,与增值税、消费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差甚远。当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也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领域发挥作用。表3为2013—2019年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占比。2013年以来,中央与地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均获得大幅度增加,中央个人所得税收入从2013年的3918.99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0388.48亿元。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从2013年的2612.54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4155.39亿元,二者均获得大幅度增加。但是,无论是中央财政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占比均较低,2013至2019年间,个人所得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7.82%,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50%,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6.04%%,这三者比重均不足10%。另外,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物业税、财产税、遗产税、房产税等税种对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调节作用,能有效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是,在中国,这些税种的开征尚未成熟,或处于政策酝酿阶段,或处于局部试点阶段,在税收机制、征税对象以及适用税率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目前通过这些税种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仍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表3 2013—2019年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占比

三、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对优化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Wagner’s law认为,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财政支出会以更大比例增长,即,政府财政占GDP的比重将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收入制度的优化离不开政府财政支出的保证,财政支出的背后正是国民收入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的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决定收入水平的根本因素,只有经济社会获得高质量发展,才能够增加居民收入,进而有效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但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6]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任务,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冲击,我国必须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以改革降低市场主体面临的交易成本,以改革创造出供各种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的空间,先把蛋糕“做大”,再将蛋糕“分好”。

(一)坚持劳动价值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坚持劳动价值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在批判和继承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一理论强调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差别明显。产生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收入分配领域不能够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基于目前我国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生产力的发展情况,在收入分配领域采取的是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制度。在实际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付出大量的劳动,创造出巨大价值的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并不能与其付出的劳动力价值完全匹配。与此同时,除劳动力以外的各种要素,尽管在生产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但却获得了大量收入,因此,出现了“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收入分配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拜物教,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并使其能够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匹配的收入。

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必须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放在首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劳动者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劳动最光荣,能够获得与付出的劳动相匹配的报酬,从而提升劳动者积极性,激发劳动者创造力。同时,作为收入分配的主体——劳动者,还应当获得更加全面的发展。通过构建全方位教育体系和多层次劳动者技能培训体系,给予劳动者更多接受教育和提升自我技能的机会,保证劳动者素质和能力适应工作需求,通过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升来促进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此外,还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阻碍生产要素流动的壁垒,让一切创造财富的要素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在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群体之间充分流动。

(二)重视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必须坚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7]。尤其注重发挥社会公益事业作用,让第三次分配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从而弥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不足。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完善对个人和国家都有积极意义。对个人而言,享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减少后顾之忧,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个人才能。对国家而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既是一国综合实力的体现,又能够为税收制度的运转提供有效支撑。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能够获得当地居民认同的原因之一,就是该国完善的福利制度有效地增强了居民对税收制度的认同感和对国家的归属感。社会保障在熨平经济波动、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除了具有保险和强制储蓄功能外,还能够通过改变当前居民支出结构来影响居民的储蓄和消费行为,实现收入在代际间的再分配,从时间维度出发,纵向调节收入水平。

从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来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仍然是未来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接下来,应积极培育商业保险市场并将其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通过个人所得税抵免等方式引导居民购买商业保险,提升居民家庭抗风险能力。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群体来看,要更加关注对“短板”的补充,更加关注贫困群体,提升低收入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资金来源,要进一步提高运作效率。政府要从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避免因病致贫、返贫,让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构建起坚实的“保护伞”。此外,还要加快社会保障领域立法进程。以社会保障支出为代表的公共支出的实质是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再次分配,再分配过程是否公平高效直接影响了公共支出的效率。为确保再分配过程的公平、合理和透明,应当在社会保障领域尽快建立与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性质、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营和使用程序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强化税收调节作用,优化税制结构

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8]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所有形式的政府收入中占比最大,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优化收入分配都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掌握的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贫富差距调节手段。实际上,税制结构描述了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构成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其中,税种的划分和征收是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一般而言,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具有较强的累进性,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具有较强的累退性,二者相比,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具有较强影响。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为主体,虽然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的直接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中在逐年上升,但是仍不能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能力有限,加之财富分配的不均匀和工薪阶层收入的单一性,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工资税”。安体富研究认为,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均能够起到调节收入的重要作用。[9]因此,在实践中应强化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的设计和征收,关注对资本所得的征税,构建合理税收体系,减小因资本收入不同而产生的收入不平等。此外,在税收立法过程中还要更加关注纵向和横向分配关系的调整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负担,通过税收法律、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的逐步完善,让税收承担起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尤其应当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加强对财产课税,强化对税收征收过程的监督管理,秉持公平精神,形成既能够调节个人收入,又能够调节个人财富的税制结构,提升税收调节的力度和精准度,让税收真正起到“调高、扩中、提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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