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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与实际赡养人谁能继承拆迁补偿

2021-05-30朱子健

中学政史地·初中 2021年10期

朱子健

【案例回放】

陈某、刘某夫妇生前没有生育子女,陈某甲(系陈某侄女)5岁时被陈某、刘某夫妇收养。陈某甲成年后,陈某、刘某夫妇招赘许某为陈某甲之夫,二者婚后生育了长子刘某甲。1967年4月,陈某甲、许某响应“上山下乡”政策带其余子女到安溪县城厢镇下乡,将长子刘某甲留在安溪县城陈某、刘某夫妇身边。

后陈某甲的养父母陈某、刘某相继病逝。因陈某、刘某生前建造的房产拆迁,陈某甲起诉要求分割相关拆迁权益。

【法官说“典”】

本案中,虽陈某甲系陈某、刘某的养女,也是案涉房产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对陈某、刘某尽养老送终、陪伴其左右等主要扶养义务的是陈某甲的长子刘某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陈某甲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在其离家后,确实未对父母尽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少分或不分父母的遗产。而刘某甲虽非陈某、刘某夫妇的子女,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

【法官说案】

法官在调解中讲明陈某甲虽有权继承上述房产,但陈某甲作为唯一的养女对其父母未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房产权益,而刘某甲虽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对陈某、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有权酌情分得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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