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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交易之「陰陽合同」

2021-05-30史繼紅

台商 2021年6期

史繼紅

近日,投資人劉某實名舉報貴州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易公司」)董事長李某涉嫌偷逃稅事件。 根據其舉報材料,劉某與李某於2018年9月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按照易公司當時1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估值,劉某出資404萬元購買李某持有的濟南維*電子科技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維企業」)合夥份額,從而間接持有易公司0.4%的股份。易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初始注冊資金為5000萬元,經過數次增資擴股,目前注冊資金增加到7334萬元,維企業成立於2016年3月,注冊資本3272元,一直是易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易公司37.49%的股份),而李某一直是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職董,也是維企業的實控人。李某最高時持有維企業80%的合夥份額,目前仍持有維企業32.4%的合夥份額。

劉某稱,2021年3月,他接到李某的通知,由於有新投資人入股易公司,需要其配合辦理股權登記,這時候才發現易公司有偷逃稅的現象。舉報資料顯示,2020年李某按照易公司14.87億元估值價格,向8名投資人轉讓其在維企業的投資份額,其中轉讓合夥份額計21.9667%,相當於間接轉讓易公司股權8.2353%,合計收入1.2245億元。但劉某發現李某為他們辦理的不是出資份額轉讓而是入夥出資手續,入夥時間也被提前到2016年3月,當時備案資金僅為320萬元。劉某稱其在2018年與李某進行合夥份額轉讓時,李某同樣採取入夥出資的方式,在辦理了工商變更時,載明劉某實際出資僅為214萬元,而不是404萬元,入夥出資時間也是提前到2016年3月。劉某認為,他和其他股東是以名義上獲得維企業建立之初的注冊資金數額實現了股權受讓,這涉嫌通過「陰陽合同」偷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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