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企监事会职能发挥及实践
2021-05-29
中国有色金属 2021年10期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如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做实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是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某公司制国企法人治理角度,就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作初步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做实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是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某公司制国企法人治理角度,就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作初步探讨。

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二元制的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监事会的权力既不像德国监事会,也无法像英美独立董事那样拥有接近公司的优势条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监事会是公司专职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是一种层次更高、独立性更强的再监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我国监事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1.国企监事会内外监督不统一
一段时期以来,国有企业监事会实际上出现了两种性质的“监事会”,一种是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内部”监事会,另外一种是国资委以行权的“外部”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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