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框架下的信用合作运行机制与绩效解析
——基于江苏兴化案例
2021-05-25何广文王雪刘甜
农村金融研究 2021年2期
◎何广文 王雪 刘甜
引言
早在2006年10月,浙江试点所创造的“瑞安模式”,便以政府主导的农村合作协会为整合平台,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结为一体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徐旭初等,2018),并通过打造“一体两翼”组织制度1,将生产功能、供销功能、信用功能整合聚集,形成整体效应,让农合联的功能“实”起来(徐旭初等,2020)。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以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为此,供销社部门积极投身推进“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事业,并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推动“三位一体”的发展。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
从实践案例出发的研究成果表明,参与多方合作的农户能够实现收益的最优化(何广文,2007),并且基于“三位一体”的信用合作,特别是供销社领办的依托农民合作社建立的资金互助模式,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何广文,2012)。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是怎么实现生产、供销和信用资源整合的?特别是在“三位一体”框架下,信用合作是怎么融入生产和供销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