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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芒”还是“阴霾”:聚焦科技证据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2021-05-24雷小政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科技

雷小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基本法律终于迎来了第二次大修。在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立法者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刑事犯罪状况以及科技发展情况等对许多科技证据及其收集、审查、质证机制等作出了初步规定。其中,将技术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规范录音录像及其视频资料、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等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自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为走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我国逐步推进事实认定的科学化,科技证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推出了许多司法改革措施和有关文件,以要求提升案件办理的技术含量、严格规范证据和证明问题。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科技证据犹如“双刃剑”,针对它的争议在我国从未中断。“我们是不是仅仅因为科学家们所穿的那身白大褂而太相信他们所说的话呢?他们是不是也偶尔会犯错误呢?”[1]《草案》对科技证据的青睐,对刑事诉讼运行而言,究竟是“光芒”还是“阴霾”?理性、规范地运用科技证据,是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需要迫切关注和认真对待的一个前沿问题。

一、《草案》的内容及内在权衡

科技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在影响法律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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