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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并非免死:关于自首在中国当下死刑适用语境中的反思
——以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为探究视角

2021-01-29潘庸鲁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潘庸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

一、由典型案例引出问题思考(1)在1997年刑法以前也有类似的案例:1992年9月24日,被告人李兴华,因不满女友潘萍与之分手,在其宿舍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的硫酸泼到潘萍脸上,致使潘萍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重烧伤。当潘萍到厨房打开水龙头冲洗脸部时,李兴华吓唬潘萍说:“我再给你浇一点。”并端起脸盆里的水朝潘萍背后未被硫酸烧伤的部分浇去,潘萍以为李兴华又浇硫酸,吓得跑到门外疾呼“救命”,从而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此时李兴华不顾潘的死活,将其拉进室内并锁上房门。然后跑到派出所自首,李并不立即向民警讲明潘急待抢救,待民警将潘萍推到医院时已错过了急救最佳时机。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兴华构成故意伤害罪,虽有自首,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被判处死刑。根据1979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此案例同样没有因为自首而给予免除死刑,因为自首可以从宽无法逾越行为人因自身实施的极其严重罪行所立的障碍。

案例一: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药家鑫驾车从学校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担心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最初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找其询问时矢口否认张妙系其所杀,后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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