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可以继承叔叔的财产吗?
2021-05-24文>>>
银潮 2021年5期
文>>>

20 21年1月4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徐州法院判决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