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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法官”的“枉法裁判案”

2021-05-21陈丽媛

新传奇 2021年17期
关键词:合议庭长兴林权

陈丽媛

法院能否审判自家法官?“打招呼”和枉法裁判有无因果关系?

源于一起林权合同纠纷案,吉林辽源的两名法官王成忠、张大庆被控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这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而在审理两名法官的过程中,更是出现了“法官审法官”的罕见一幕。2021年4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成忠、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案分别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是因为几个争论焦点:法院能否审判自家法官?案件中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悔过书能否成为证据?“打招呼”和枉法裁判有没有因果关系?

一案“绊倒”两名法官

因一起林权合同纠纷民事案件,辽源中院原民三庭庭长王成忠站上了被告席。该林权案原告为辽源市东辽县的郭永贵,被告为郭长兴。

据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2015年11月12日,郭永贵的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贵将其位于东辽县建安镇某村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但未约定价款。

同日,李笑岩和郭长兴的代理人李国辉又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权转让款为600万元。次日,在辽东县林业局批准下,林地产权由郭永贵变更到郭长兴名下,备案协议中的转让价款为60万元。

于是,未约定价款和分别约定为60万元和600万元的三份协议,成为纠纷焦点。

该林权案一审认定价款为600万元的转让协议有效。一审判决后,郭长兴不服,上诉到辽源中院。接管该案二审的便是王成忠,他担任审判长,并与王涛、王诣渊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2017年6月,辽源中院二审也认定价款为600万元的转让协议有效,维持了原判。二审法槌落下,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

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存在错误,作出再审裁定。随即,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以同样罪名被刑拘的,还有该案一审法官、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张大庆。

一起民事案件“绊倒”两名法官,引起了广泛关注。

法院能否审判自家法官

2018年1月16日,遼源市西安区法院对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在林权案二审中经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月9日,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西安区法院认为,合议庭成员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他们,郭永贵系法院副院长金宝岩及同事金宝华家属,合议时给予关照。据此,王成忠受人之托事实成立。

王成忠不服随即上诉。11月8日,王成忠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审判长为辽源中院刑二庭庭长史震,与原为辽源中院法官的王成忠曾是同事。

庭审现场,王成忠及辩护律师当庭要求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回避,但遭驳回。开庭48分钟后,法庭宣布休庭。王成忠案因出现“法官审法官”的场面而引发巨大争议。

争议点在于:法院能否审判自家法官?

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辽源中院审判王成忠显然是不妥当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分析,同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后来,王成忠案的一审由辽源中院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起诉时应该想到,这个案件一旦上诉或抗诉,就会到法官所属的那个法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王成忠案坚持在本地起诉、本地审判,是一个“非常怪异的司法现象”。

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这也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二审指定管辖第一案。

庭审争议焦点

2019年4月30日,王成忠案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接受请托、是否授意枉法、对证据的采信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一、是否接受请托?根据一审判决书,辽源中院受理林权案二审时,本案先是交由法官赵艳霞审理,后又分配给王成忠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他们,合议时给予原告关照。

对此,王成忠的辩护律师徐昕在庭审中辩称,针对林权案的分案情况,金宝华只是希望案子不要分给赵艳霞,王成忠并没有参与分案。王涛、王诣渊两人的观点是间接、猜测、意见性的证言,并且二人身为合议庭成员,存在推卸责任的动机,其证言不应被采信。

王成忠在二审庭审中,否认了自己接受请托,承认金宝华找过自己,但没有明显暗示。因为此案有信访风险,他在审理过程中平均10天汇报一次,就是为了能让案件在阳光下进行。

检察员则认为,王成忠已告知合议庭其他两位法官案件

“法官审法官”的“枉法裁判案”

与金宝岩有关,而金宝岩又是副院长,“如果在这么明确的情况下,还不能正确领会要给予原告照顾的意思,才是不符合常理”。

二、“阴阳合同”之争。林权案中转让款是60万还是600万的争议,在王成忠案二审中,依旧成为交锋的焦点。

检察员认为,林权案中,王成忠错误地将郭长兴与郭永贵的转让关系认定为买卖关系。王成忠没有对事实深入调查,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采信,导致原民事判决错误。

辩方表示,林权案二审中王成忠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了调查,但由于郭长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否认效力更高的书面合同和林权证,合议庭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林权属不动产物权,应以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权证注明的权利人为所有人。王成忠没有理由调查涉案林权的实际权利人,且即便调查,在民事诉讼中也无法查清。

对于60万还是600万的问题,辩方认为这显然是“阴阳合同”,是为办证避税所签,以经验法则,60万元转让价明显过低。林权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郭长兴自己也认为超过60万元,自行作出的评估报告结果近200万元。因此,王成忠依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信600万元合同。

三、悔过书是否为真?一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王成忠手写的悔过书。悔过书中王成忠称,因金宝岩、金宝华的说情,先入为主带有倾向性地审案,审案不细,错误认定了事实,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导致错误案件的产生。

二审中,王成忠坚持自己是在“威逼利诱”下写的悔过书。辩方表示,根据同步录像显示,2017年9月3日上午八点半,侦查人员拿纸笔给王成忠,要求其写悔过书,并反常地带王成忠离开讯问室。侦查人员明确表示,“换个屋子写”,而且之后并无同步录像,完全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是有意规避同步录像进行非法取证。因此,悔过书不能成为证据。

辯方还称,即使按照悔过书也不能证明犯罪,王成忠在悔过书中写了自己后悔,是对案件的问题后悔,但没有供述自己接受了请托、因为请托而做违法的事。

检察员则认为,根据王成忠录音录像供述,悔过书系真。

法官单独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获刑的案件很罕见

2021年4月20日,通化中院对王成忠、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案分别再次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次庭审中,关于王成忠是否接受金宝岩的请托,检察员当庭提交了新的证据,称王成忠曾接受过金宝岩的请托。

不过,王成忠的辩护律师肖之娥辩称,在本案中,“打招呼”是不是事实需要用证据证明,不能用撤职决定、纪委认定中的事实来证明本案中“打招呼”的存在。

同时,肖之娥认为,“打招呼”请托并不是要件事实,打了招呼并不一定听招呼,更不等于枉法裁判。因此,她认为“打招呼”和枉法裁判没有因果关系。

通化中院经二审查明,张大庆、王成忠作为郭永贵起诉郭长兴林权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二审承办人及合议庭审判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接受他人请托后,或违规会见当事人亲属并商谈案情,或主动告知特殊关系人自己是案件承办人并同意关照、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请托人与案件的关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多名受访学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单独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获刑的案件并不多见。民事枉法裁判通常伴有受贿、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而因同一民事案件两名法官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情况实属罕见。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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