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柴油补贴产业政策的绩效评价
2021-05-21
生产力研究 2021年4期
(宁波大学商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一、引言
由于“渔业补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和复杂性,涉及国际社会各方势力的利益,因此,国际社会上没有明确关于“渔业补贴”的定义,但鉴于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渔业补贴”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 协议)的约束,因此“渔业补贴”多采用SCM 协议中关于补贴的定义。
“SCM 协议”将渔业补贴分为不可诉补贴、可诉补贴和禁止性补贴。不可诉补贴(有益补贴)指对一国渔业可持续发展有益的补贴如:科研补贴,环保补贴;可诉补贴(模糊补贴),这一类补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其作用效果较为复杂或不易判断;禁止性补贴(有害补贴)会引发过度捕捞,扭曲市场价格等问题,如: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为此必须完善我国的渔业补贴政策,从而避免遭到反补贴制裁。
2016 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 第6 项规定:“到2020 年,禁止某些助长过剩产能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取消助长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的补贴,避免出台新的这类补贴,同时承认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合理、有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是世界贸易组织渔业补贴谈判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渔业补贴问题又重新引起公众的关注。该年底举行的WTO 第11 届部长级会议希望能够达成一项国际性协议,遏制有害的渔业补贴,并彻底消灭这些补贴。
我国作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维持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承诺逐步取消有害的渔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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