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成本核算办法探讨
2021-05-21赵钧吴宪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5期
赵钧 吴宪华
近期,笔者受委托完成了一项高温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工作中发现:目前热电联产的电厂成本核算方法简单粗放,扭曲了电力和热力成本真实水平,提供了错误的经营成果信息,对热电厂的经营决策和政府热电产品定价有错误引导。本文拟从实务角度探讨热电联产成本核算办法新路,以飨读者。
一、现阶段热电厂热电联产成本核算办法分析
热电联产,因其节能效益显著,是热电厂普遍采用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下,一个生产过程中生产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生产经营成本要在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参数是生产过程中电力和热力的标准煤耗量,通常通过计算“供热比”来分配生产经营成本。
计算供热比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热量法(热电联产好处归电法)、实际焓降法(热电联产好处归热法)、效益折中法等。前两种方法分配结果不合理,后一种方法因焓值、环境温度等都是瞬间值,不具有可操作性。
辽宁省各个热电厂普遍采用《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计算方法DB21/1621-2008》的行业标准,进行电力和热力成本核算。其中第3章(强制性条款)同时规定了单位供热标准煤耗:≤40.5千克/吉焦和单位供电标准煤耗:≤330克/千瓦时[300MW机组(300MW-350MW)]。于是,辽宁省的各个热电厂通行的做法是:把单位供热标准煤耗(br≤40.5kg/GJ)“限额”当“定额”,锁定供热煤耗。这样计算的结果是:单位供电煤耗随供热量的增加而降低;而单位供热煤耗却始终保持不变。由此而计算出的“供热比”脱离实际,扭曲了两种产品的成本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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